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市交通局组织修订了《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各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市交通局于2012年印发并实施了《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2〕32 号),原《办法》颁布以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日益规范,有效推动了我市公路工程建设进程。近年来,公路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当前实际,亟待修订。一是原《办法》实施时限较长,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需进行修订。二是机构改革后相关单位职能发生变化,需相应调整并明确相关设计变更职能职责界面划分。三是区县监管高速公路审批权限下放,对应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需及时调整。四是高速公路项目投融资主体日益多元,大部分高速项目采用PPP投资模式,采用总承包模式建设,需进一步优化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的范围。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修订工作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为上位依据,充分借鉴部《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参考其它兄弟省市相关办法。修订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多次征求市公路中心、质监支队、造价站、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重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有关单位意见,开展了多次研讨,经多次修改后最终形成。
三、《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29条,主要对涉及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变更投资控制等内容进行了重点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审批权限(第二条)。机构改革后,原市公路局已更名为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不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相应调整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
(二)明确了分级管理权限(第七条)。对由市交通局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项目相应阶段的设计变更管理程序进行了调整,即:重大设计变更由市交通局(初步设计审批单位)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施工图审批单位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查, 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同时,为提高审批效能,《办法》明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一致的,施工图设计相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变更可在施工图审批时一并审批确认。”
(三)调整了设计变更等级的范围(第五条)。为适应高速公路多采用PPP投资模式和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变化,对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范围进行了调整。重大设计变更中:一是增加“累计占项目总里程30%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内容;二是将“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限定为“单跨跨径大于150m的特大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三是“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不再纳入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中:一是将较大设计变更金额由“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调整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公路工程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其他公路工程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二是增加“累计占项目总里程10%的路线方案调整”内容;三是将“路基宽度发生变化”修改为“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四是将“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限定为“除特长隧道外其他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
(四)强化了设计变更造价管理(第十四条、十六条、二十条)。增加了对不同阶段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未包含在合同内的新增工程、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预算编制原则及变更费用单价的确定原则。
(五)增加了按规范要求采用动态设计的变更要求(第十八条)。我市地质条件复杂,对隧道工程和大型滑坡处治工程难以实现“一次设计、彻底根治”目标,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需在施工过程中动态查明地质情况,并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或完善的设计方法。《办法》明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就动态设计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后,可以按照一般设计变更办理。
(六)优化了设计变更申请资料(第十六条)。结合网审办理要求,对设计变更申请资料进行了优化,并按照市政府压缩审批时限要求,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调整为6个工作日。
除此之外,按照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负担的要求,对相应的细节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办法》出台后相关工作举措
一是开展《办法》政策宣贯。《办法》出台后,重庆市交通局将督导《办法》宣贯落实,加强政策解读,协助相关机构、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相关工作要求,严格依据按本办法,全面落实从业各方的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管理。二是会同公路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工程造价站等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及市级重点项目的指导,全面提升重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变更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