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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2-11-1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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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如何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水平,压实项目管理责任,打造品质工程,市交通局修订了《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渝交规〔2022〕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及目的意义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424号)施行以来,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当前实际,亟待修订。一是上位规章部分条款发生了变化。20179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从业单位质保体系、责任、质量监督报监及交竣工验收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二是相关机构因改革职能职责发生了变化。根据市编委及局相关文件(渝委编委〔201975号、渝委编办函〔20202号、渝交党〔202047号),对我市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机构进行了拆分、整合,需对应调整、并明确相关职能职责界面划分。

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8日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部令2019年第38号)、《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委编委〔2019〕75号)、《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更名及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渝委编办函〔2020〕2号)、《中共重庆市交通局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交党〔2020〕47号)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4条,主要对涉及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划分、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职责、交竣工验收及检测、质量重点监管名录等进行了重点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和分工。一是为适应机构改革调整后,原市交委质监局被拆分为交通执法总队质监支队和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的情况,将原质监局的质量监督职能明确由总队承担,并赋予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质量监督技术支撑和服务职责。二是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监督项目的划分及职权范围。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承担市级项目(市交通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和指定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相关执法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项目外)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相关执法工作。

(二)增加了各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职责内容。一是明确了从业单位具体对象,其中新增咨询服务单位;二是增加了各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职责内容;三是新增了建设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要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5%;其中,具有高、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70%以上。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增加了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职责。一是明确了从业单位具体对象,其中新增咨询服务单位;二是增加了各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职责内容;三是新增了建设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要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5%;其中,具有高、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70%以上。

(四)明确了质量监督要求、报监、监督程序、方式、问题处理、权限等。按照部《规定》和机构调整后的分工情况,将质量监督报监、监督程序等条款进行了相应的增加或调整。

(五)对交竣工验收相关职责及要求进行了明确。一是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具体履行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依据验证性检测报告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二是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所监管项目的交工验收验证性检测及竣工复测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发中心具体承担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履行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所监管项目的交工验收验证性检测及竣工复测监督管理工作。

(六)补充增加部分重要内容。一是增加了质量重点监管名录。对于发生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将被交通主管部门列入年度质量重点监管名录,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二是增加了信用信息登记。推动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归集并依法公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信息共享。健全信息归集标准规范,建立信用记录核查机制;三是增加了信用评价内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信用评价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是增加了行政处罚条款。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处罚。

四、《办法》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监督单位,是指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的单位;

(三)质量监督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活动的人员。

(四)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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