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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07 16:17

    现将《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2〕40号)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重庆市交通局印发了《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主要梳理规范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清单印发后,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实施或者废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执法事项清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据此,重庆市交通局对《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进行了调整,形成并印发了《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二、修订依据
    《清单》修订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
    三、修订内容
    《清单》在《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基础上修改完善部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前共有行政执法事项449项,其中行政处罚410项、行政强制39项。
    (一)删除行政处罚9项
    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废止情况,《清单》删除“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货运车辆超核定范围营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清单》删除“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营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携带从业资格证,未明示服务监督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增加行政处罚7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名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制定、修订情况,新增“对交通领域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对交通领域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公路养护作业申请人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时材料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对非巡游出租汽车喷涂、设置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对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未履行公路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未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履行维护和保养,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增加行政强制1项
    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新增“对非巡游出租汽车喷涂、设置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
    (四)完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
    《清单》对2021版本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实施依据进行了修改完善。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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