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5日,重庆市交通局(简称“市交通局”)印发经修订的《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2〕8号,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细则》,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修订的背景
2017年12月27日,市交通局印发了《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7〕129 号)(简称“原《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细则》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已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乙级资质认定直接取消审批,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不再需要取得资质,因此需要对原《细则》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同时,随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推进,原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机构名称和职能职责发生较大调整,需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细则》制定的依据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含总则、造价依据、造价确定和控制、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三十二条)
明确《细则》主要适用于我市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造价活动,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执行。
(二)理顺造价管理体制(第四条)
重庆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简称“市交通造价站”)承担。在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的造价监督管理职责。
(三)明确市交通造价站职责(第五条)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更名及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渝委编办函〔2020〕2号),市交通工程造价站职责为“承担交通工程造价事务工作”,在《细则》中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了市交通造价站的职责。
(四)加强造价依据编制(第六条至第九条)
市交通局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和需要,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建设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应开展成本分析,并鼓励其编制补充造价依据。要求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对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明确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责任(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明确了公路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的责任,规范了各单位在公路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行为,并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依法作了资格要求。
(六)强化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明确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各环节的造价确定和控制,强化了全过程造价管理。在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勘察设计单位对其设计工程数量负责、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概算超估算对比分析、计量支付和结算等内容,明确交通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为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
(七)加强造价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明确了造价监督检查的实施部门和检查的主要内容,并对造价信息公开、信息跟踪评估、监督检查的处理、信息平台建立等进行了规定。加强了信用体系建设,市交通局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统一监管,并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规范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行为,如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依法处罚。
四、《细则》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二)造价机构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单位;
(三)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四)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是指接受造价监督检查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
五、《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要求(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已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乙级资质认定直接取消审批,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不再需要取得资质,本次修订删除资质要求,规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二)根据机构改革情况修订相关内容(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根据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将原条款中“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重庆市交通局”,将“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修改为“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将“造价管理机构”修改为“造价机构”,将市交通造价站的相关“管理工作”修改为“管理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