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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7-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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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28日,重庆市交通局以渝交计〔2019〕121号印发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起施行。该办法系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1〕24号)的修订版本。《办法》的修订与印发,是适应发展新形势、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顶层设计、解决新发展阶段突出新问题的需要。为使广大群众认识《办法》、了解《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对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农村公路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市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始终将农村公路建设作为民生工程、民心工程,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农村公路。截至2018年底,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3.9万公里,其中县道7053公里,乡道13086公里,村道118773公里。农村公路路网密度168.7公里/百平方公里,位居西部前列。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对提升公路网通达深度和通畅能力,带动城乡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推进农业现代化,作出了重要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不断适应“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新形势,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了本市实际情况。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解读
    《办法》共8章44条。
    (一)总则。主要包含农村公路定义、发展原则,市级和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乡镇及村委会管理的权责划分,一般和重要农村公路划分,创新发展等内容。
    问:谁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由谁负责?
    第五条规定“市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农村公路规划、计划执行。市交通局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区县(自治县)交通局或其委托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问:什么叫作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
    第七条划分了一般和重要农村公路,规定“县道和含有大中桥、隧道的乡、村道路为重要农村公路;其他农村公路为一般农村公路”。
    (二)规划管理。主要包含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原则,规划、规划项目库、建设计划编制的主体责任和程序。
    问:县道、乡道、村道的规划由谁编制和批准?
    第十三条规定“县道建设规划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协助乡级人民政府每五年编制一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市交通局备案。”。
    问: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需满足什么条件?
    第十五条规定了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条件。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三)建设资金。主要包含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
    问: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是否需要村民筹资?
    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四)标准与设计。主要包含农村公路建设技术等级确定原则,一般和重要农村公路建设等级,村道建设的具体指标,设计文件等内容。
    问:农村公路的具体结构形式和技术指标有哪些?
    第二十五条对村道路基、路面宽度、厚度、结构形式等技术指标进行了规定。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当路面宽度小于5米时,应在两侧设置宽度不小于50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单车道农村公路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米。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25;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五)组织与管理。主要包含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招投标责任单位及程序,施工许可办理,施工及监理单位选择,质量保证金制度,信用评价等内容。
    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否应依法招标?
    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鼓励条件具备的多个项目可以一并招标,并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否组织当地群众参与施工?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六)工程验收。主要包含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规定,及相关单位验收职责。
    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谁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市交通局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七)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了建设资金使用不规范,验收不合格开通使用等方面的处罚措施,共4条。
    问:农村公路未交工就开放交通如何处理?
    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八)附则。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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