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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11-02-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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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庆市出台《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政策,现对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相关背景

道路运输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市道路运输行业最主要的从业人员,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起着直接关键作用,但目前,我市驾驶员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驾驶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安全意识薄弱,出现拒载、甩客、倒客、疲劳驾驶等行为;二是对驾驶员的管理较为薄弱,管理依据和行政措施较缺乏,退出机制不够完善;三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对驾驶员的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办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道路运输驾驶员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包括上述道路运输活动之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办法》还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和经营者均应遵守《办法》。

(二)从业资格考试条件

为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素质,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办法》针对不同类别驾驶员需要具备的知识构成确定了分类考试制度,细化现行驾驶员从业条件(第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考试条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考试条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考试条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经过危险货物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执业备案管理

为了掌握驾驶员从业信息、落实经营者管理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办法》建立了驾驶员执业备案制度:从业资格证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加盖单位印章后到注册地运管机构进行执业备案;取得从业资格证且未从业的驾驶员应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区县(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待岗备案;经营者和驾驶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运管机构并重新备案(第十二条)。

(四)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办法》对驾驶员教育培训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形成了驾驶员素质不断提升机制。主要表现为:一是继续教育培训。《办法》明确了从业驾驶员在取得从业资格证没满3年、新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情形等情况下,应参加继续教育或考试;3您以上未从业驾驶员需从业的,应参加继续教育和考试(第十六条)。二是违规人员培训。违规计分满20分的驾驶员应当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业(第三十四条),三是经营者日常教育培训。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每月至少开展3个学时的安全教育,对取得外省市从业资格证在本市从业的驾驶员应组织专项培训(第三十条)。

(五)从业行为规范

《办法》制定了所有驾驶员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如仪表整洁、随车携带各类证照、不疲劳驾驶,保护乘客安全等(第十八条);还针对不同类别的驾驶员制定了特别规定:如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不得滞站揽客、拒载、甩客、倒客,在车厢温度高于28度,应开启空调设施等;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不得拒载、绕行,不得在车内吸烟,及时归还遗失物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行为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规范。

(六)驾驶员禁业规定

为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办法》建立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禁业制度。一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即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第十四条);二是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第二十五条)。

(七)驾驶员合法权益保护

《办法》在规范驾驶员管理的同时,也通过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主体责任,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体现在:要求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七条);企业为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运行条件(第二十九条);企业对驾驶员承担安全教育培训义务(第三十条)等。《办法》还明确对连续5年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参与重大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优秀事迹的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八)驾驶员诚信考核

为加强对驾驶员从业行为的日常动态监管,建立了奖优罚劣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办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的从业人员诚信考核要求,建立完善了诚信考核制度。《办法》明确了考核对象和内容。对从业的驾驶员安全生产、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规定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对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从业的人员不进行考核;增强考核公平性,对从业不足6个月的,参加考核,不进行评级,但计满20分为B级的除外(第三十一条)。《办法》规定了考核等级和周期。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以1年内累计违规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接受违规培训教育;连续3年内考核不合格的,以及1年内3次违规计分满20分的,撤销从业资格;对连续5年考核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九)经营者管理职责

《办法》创设了经营者实施对驾驶员的管理与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评定相关联的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如考核不合格和违规被注销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超过驾驶员总数10%的,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道路旅客运输一类班线、二类班线经营者,雇佣的优良道路运输驾驶员人数超过其聘用道路运输驾驶员总数85%的;道路旅客运输三类班线、四类班线、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雇佣的考核优良的驾驶员超过总数80%的,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线路和运力。通过此,进一步强化经营者对驾驶员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了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十)相关处罚措施

《办法》对经营者的处罚主要针对雇佣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业的,按道路运输的不同类别分别处以不同的罚款额,对未组织驾驶员教育培训的,处500至2000元的罚款;对未进行执业备案的,处200至1000元的罚款,对驾驶员的处罚主要是针对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设定警告、罚款等,如驾驶员未携带相关证件、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跨线运营的,处警告或20至100元的罚款,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发现遗失物未及时归还或送交相关部门的处20至100元的罚款。《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对驾驶员违反行为规范的处罚已有规定的,在《办法》中未重复规定

三、相关问题

就广大群众关心的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地点,原市运管局已在相关区县设立了考试组,在主城区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违规培训考试的,向市运管局设在汽博城西培中心内的考试组提出;在主城区申请参加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向市运管局设在江津双湖新区公交驾校内的考试组提出。在远郊区县申请从业资格考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向设在当地运管机构的考试组提出。关于《办法》中确定的执业备案、继续教育等规定的具体执行,市运管局将在近期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驾驶员诚信考核的具体执行已在《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法〔2009〕5号)等文件中确定。

四、相关政策查询途径

驾驶员管理的相关政策可通过登录重庆市道路运输网(www.cqyg.net)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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