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近日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第30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办法》的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的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立法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交通”融合下的产物——网约车应运而生,不仅为社会公众带来多样化出行选择体验,也为传统运输行业的转型升级带来了创新的动力。近年来,网约车在充分发挥互联网这一平台和工具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服务质量、出行安全以及市场竞争公平性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网信办部令2016年第60号)。国办发﹝2016﹞58号和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在明确网约车管理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对准入条件、运价管理、车辆标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网约车运营要求和报废条件等内容,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予以细化和完善。为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16﹞58号和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活动和促进网约车健康发展,制定了《办法》。
二、立法定位
《办法》按照以下定位进行制定的: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改革精神和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确定的基本制度;二是按照“网约车规模不管控、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车辆标准高于巡游车、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民事行为”的原则,对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授权地方政府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三是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注重网约车与巡游车管理规定的衔接和平衡,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三、立法内容
(一)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
《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管理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满足相关经营条件,即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包括具备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监管部门查询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护技术措施、电子支付结算服务协议等;线下服务能力包括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以及服务质量制度建设情况等。其中,线下服务能力中明确要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即应当为企业法人,而非分支机构,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由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进行审核和认定,出具的认定结果全国范围内有效;线下服务能力由网约车经营区域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其中在本市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多个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本市远郊区县单一行政区域内(一个区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向所在行政区域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是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即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4年;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所在行政区,经营期限为4年。
四是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经营主体责任,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合法,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合法,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应当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等,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二)关于网约车车辆
《办法》对网约车车辆的管理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按照国家确定的“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发展原则,明确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满足相关条件:基础条件,包括7座以下、安装定位和报警装置、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地址与拟经营服务区域一致。其中,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地址与经营服务区域一致,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地址与其申请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要相同或涵盖其中。例如,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地址在万州区的,其申请的经营区域只能在万州区。又如,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地址在主城区某一行政区域的,申请的经营区域为主城区。具体标准,包括车辆的价格、车龄、排量、轴距、新能源功率和续航里程等:以车辆计税价格高于同期巡游车价格为基础标准(主城区和远郊区县运管机构将公布主流巡游车价格),在此基础标准条件下,具体标准指:车辆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即申请之日与机动车行驶证初始登记日期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在1.5T及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在1.8L及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购置新能源车辆的,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续航里程不少于200公里,轴距不少于2650mm;购置混合动力车辆的,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轴距不少于2650mm。
二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经营服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其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需要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4号)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前,需要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预先审查:对于已购置且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的,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车辆购置发票;对于已购置车辆尚未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的,需提交《出厂合格证》、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车辆购置发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预先审查符合标准后,发放《重庆市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同时将车辆信息反馈给公安部门。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凭《重庆市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然后再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资料,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是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车辆的经营区域、经营规范等要求。即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经营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经营区域登记为所在行政区域。网约车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等等。
四是明确了网约车的报废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即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具体含义就是说,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后,将由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报废;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其自机动车初始登记日期开始计算,使用期限已达到8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依法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
(三)关于网约车驾驶员
《办法》对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网约车驾驶员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驾龄、年龄、身份背景、健康状况、从业信用等。其中,身份背景包括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从业信用包括申领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记录等;身体健康是指能够较好地履行为他人服务、参与突发故障的应急排除或事故的应急救援,没有对被服务人形成潜在的人身安全威胁、或易突发影响安全驾驶的重大疾病等。
二是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营运服务。《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后才能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规定,考核分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和区域科目考试,分别考察驾驶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交通规则、应急救护、软件应用和车辆检视等能力。由此,拟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需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背景审查证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并由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拟在远郊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按照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的程序提出考试申请,由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考试。
三是明确了网约车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规范,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等等。
(四)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
按照国办发﹝2016﹞58号中确定的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的基本精神,《办法》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内涵、性质,并强调不得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同时《办法》作出了“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和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市有关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关规定。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规定。目前市政府已制定规范合乘出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市交委网站、市运管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