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您好,请登录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0-11-06 17:20

按: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渝府令第323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规定》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规定》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要充分发挥重庆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联结点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铁路建设和安全运营是重要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我市的铁路建设和运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铁路局和中铁总公司的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铁路运营里程已经达到2371公里,其中地方铁路约80公里,70%区县已经有铁路通过。未来几年,我市还将加大投入力度,科学规划铁路建设,全面建成国家综合性铁路枢纽。与我市铁路建设高速发展快速推进的形势相比较,我市的铁路管理工作还显得相对簿弱,尤其是与铁路安全相关的管理责任还不够明晰,管理措施还不够细化。因此,市政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规定》,加强国家铁路监管机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和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按照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的不同,《规定》规定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直接适用本规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铁路安全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国家铁路监管机构和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责任划分规定,《规定》着重细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铁路安全管理责任:一是市政府在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责;二是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政府的属地安全责任,尤其强调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三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指导护路联防组织开展联防工作的责任;四是交通行政部门作为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对地方铁路的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五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铁路安全工作。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

按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规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基本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重点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区县(自治县)政府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中的统筹协调作用;二是尚未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既有铁路,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三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禁止行为及相应处罚;四是不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区相互重叠和管线设施相互交越情况下的管理;五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构)筑物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

(四)关于铁路线路两侧的安全管理

《规定》针对我市铁路线路两侧常发易发的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补充了相应的管理措施:一是规定了相关禁止行为或者限制行为的区域划定标准,如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100米范围内禁止烧荒、焚烧垃圾等;二是规定了划定区域内的禁止或者限制行为的具体内容和管理措施,如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抛掷影响行车瞭望的物品等;三是强调了铁路线路两侧的水土保持、开发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内容。

(五)关于铁路安全运营

《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仅强调了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安全运营的责任主体,而且立足规章权限重点从地方政府如何保障铁路的安全运营作出了规定:一是加强了铁路沿线电磁环境的安全保护;二是针对春运、暑运、法定假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明确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措施;三是强化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求将铁路沿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纳入本地区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建设和应用;四是明确铁路沿线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落实铁路沿线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建设,突出了反恐怖主义安全管理;五是建立了路地协作工作机制,铁路沿线区县政府应当会同铁路安全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协调工作机制的建立。

(六)关于法律责任

《规定》根据立法权限,在法律责任上进行了如下设置:一是按照不重复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对新增加的管理措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按照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的区分,分别由国家铁路监管机构、交通行政部门履行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三是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的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司法局网站、市交通局部门网站查询。



政策原文: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主办单位: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5620号-1     网站标识码: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1695号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值班电话:023-89183000    传真:023-89183222    

行政审批咨询电话:023-88754038    服务监督电话:023-12328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咨询电话:023-88754038    

政务微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