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经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市交通局出台了《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1〕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做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求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国家层面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重要文件,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以及部、市一系列指示精神,在市交通局指导下,结合行业特点,港航海事中心起草了《实施细则》。通过《实施细则》,切实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水上交通现代化治理水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把信用交通实践中管用、好用、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制度固定下来,全面推动行业管理由“管行为”向“管信用”转型提升。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总则、信息范围、信用评价和应用共三章,十二条。其中,信息采集、失信认定、信用修复、信用承诺、评价方式等《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有规定的,《实施细则》不再重复规定。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1.明确了适用范围。将管理对象划分为两大类,即从业企业(水运企业和港口企业)、从业人员。
2.明确了具体职责。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工作,协调对接交通运输部和部属有关单位、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船检中心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分管领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
(二)关于信息范围。
1.明确了三类信息。即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三类信用信息。其中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信用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等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交通部、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认定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在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过程中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
2.界定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界定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必须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或者肇事逃逸等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
3.明确了失信认定程序。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对失信行为信息经认定后予以采集,保障相对人利益。
(三)关于信用评价和应用。
1.明确了评价要求。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信用评价等级根据评价得分分为AA、A、B、C和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具体评价标准在每个版块具体的信用评价标准中进行规定。
2.明确了应用措施。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对信用主体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具体措施由在每个版块具体的应用措施中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