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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 2021-12-3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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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道路运输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加强管理、保障安全,经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市交通局出台了《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1〕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指出:“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形成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结合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体系。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交通运输部制定下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十九届三次会议中提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部、市有关要求,结合行业特点,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2020年8月25日,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加强道路运输出行领域信用建设,一方面可以有效规范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和行业市场秩序,营造优质服务、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提高交通出行服务水平,提高行业竞争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另一方面可以约束出行者的行为,提高文明出行的意识,推动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放管服”工作的持续深入,管理部门的职能重点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信用管理作为一个长期综合性的手段,是实现治理手段信息化的具体体现,是实现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用好信用管理手段,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长期任务。目前,四川省、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黑龙江省等多个省市已经出台了道路运输信用(诚信)管理办法,加之我市目前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也已大幅提升,推出《实施细则》时机已成熟。

(三)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长期以来,我市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对道路运输行业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警告或者罚款等形式进行行政处罚,但对其在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运营服务规范的行为,缺乏严格的定量管理;对其准入和退出道路运输行业,缺乏更为健全的制度规定,对如何督促和警示其提供优质服务、履行安全责任,缺乏更为有效的制度机制。当前,全国同步推进的信用联合奖惩,打破了以往行业内手段单一的奖惩形式,实现了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实现了多行业的奖惩同步实施,奖惩效果获得较大提升,达到了以往行政处罚达不到的深度和广度,对推进各行各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优质服务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制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是道路运输行业增强治理手段的迫切要求,对解决群众关注的运输服务热点、焦点问题,增强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道路运输整体服务品质,具有重要作用。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总则、信用评价的内容和等级、组织实施、信用奖惩和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1.明确了适用范围。《实施细则》将管理对象划分为两大类,即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同时,对于数量较多且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者,明确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参加评价。详见《实施细则》第二条。

2.明确了具体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事务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事务性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相关工作。详见《实施细则》第五条。

(二)关于信用评价的内容和等级

1.定义了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价内容具体分4个方面: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管理和社会责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相应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信用评价分值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详见《实施细则》第七条。

2.明确了信用评价的主要方式,分为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并作了具体规定。详见《实施细则》第八条。

3.明确了信用评价的等级划分和等级确定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文件要求,将信用评价等级按信用考核得分高低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同时明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对从业人员明确了记分规则。详见《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

4.界定了动态调整信用等级的具体情况,分为直接调整为C级和D级,并列出了具体标准。动态调整等级的情况主要适用了发生了对行业、对社会有较重、严重影响,或者发生安全稳定事件的行为。详见《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明确了总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企业跨行业经营等特殊情况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详见《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关于组织实施

1.规定了信用评价的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1月31日前,评价系统自动生成初评结果,次年3月31日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详见《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明确了信用信息数据种类和来源。信用评价系统数据分为系统数据、专项检查数据、日常记录数据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填报数据四类。详见《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3.明确了评价结果的公布流程。评级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将经审查的初评结果汇总到市道路运输事务机构统一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评级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将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的评定结果,在规定的平台及时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详见《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4.明确了对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对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明确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全面完成整改的,可以向评级道路运输事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详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信用奖惩

对评价结果较好A级以上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日常监督检查、财政性资金补助(补贴)、试点新项目、荣誉表彰及评先评优、企业聘用等方面给予便利、或者优先考虑。对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采取增加检查频次,专项督查,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新增业务,依法核减经营范围,依法扣减到期延续客运经营权,不予评先评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相关负责人信用约谈等多种方式多种手段实施惩戒。详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附则

主要对道路运输子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污染责任事故和服务质量事件进行了解释,明确了施行时间。详见《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确保评价公平公正和有效监督的主要措施

为保证信用评价公平公正和防止权力滥用和寻租,我们着重从评价指标设立、评价机制完善、畅通监督投诉渠道、系统生成结果、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是评价指标科学合理设定。对经营者信用评价主要指标更多采取非现场方式由系统自动获取,减少外界干扰因素。考虑到企业规模大小,指标多以违法违规数与企业车辆数百分占比来评价,从评价指标这个源头上尽量确保信用评价公平公正。

二是监督投诉渠道保持通畅。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落实上级对下级的监管管理,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并对信用评价的每一个环节都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广泛监督,做到有错必纠、知误必改,全程阳光透明。

三是依靠系统减少人为干预。多数评价指标数据依靠系统自动获取,系统获取数据修改只能从源头上修改,流传过程中不可更改,保持数据的唯一性和关联性,避免一事多罚(扣)或人为删除。评价结果在数据采集终止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减少人力操作和干预,确保结果公正公平。同时,系统预留经营者对自己信用评价查询端口,可登录系统对本单位的信用管理和扣分情况进行查询比对。

通过以上多种方式综合应用,力争让信用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让信用管理的效果在行业显现,推动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满足人们更加美好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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