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战略布局,服务全市发展大局,完善交通行业治理体系,提升交通行业监管效能,全面提升交通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经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市交通局出台了《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渝交规〔202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布局的需要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也对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作出了系列工作部署,要求转变思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重要文件,并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因此,加强我市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长效化,是贯彻国家战略的需要,对营造行业优良信用环境和公正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服务交通强市大局的需要
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狠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出台《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今年,市委、市政府部署交通强市发展战略,要求进一步完善交通治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约车、网络货运等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行业治理监管难度加大。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健全信用体系、发挥信用监管重要抓手作用,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为推动我市交通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坚实支撑。
(三)完善交通信用管理体系的需要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服务型行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长效化,对贯彻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营造行业优良信用环境和公正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交通行业没有统揽全局的信用管理制度,本《办法》旨在通过强化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形成行业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平台体系,促进行业内信用体系的有机融合,并与其他部门信用体系实现互联互通,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10个章节,共四十六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和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管理职责。规定了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信用工作牵头部门等部门(单位)的管理职责。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明确了信用目录制、信用信息采集归集、采集主体等内容。第四章失信认定。包括失信认定依据、失信行为类型、严重失信主体范围等内容。第五章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包括共享公开原则、机制、主体和渠道等内容。第六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主要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第七章信用修复。明确了修复主体责任、修复程序,以及不予修复的情形。第八章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明确了信用评价工作、评价要求、评价方式、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第九章工作保障与要求。包括组织保障、异议处理和信息安全。第十章附则。明确了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三、《办法》的核心举措
(一)明确了信用管理职责。《办法》明确市交通主管部门信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信用归口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养护、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相关信用管理工作。
(二)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主体。《办法》明确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分管领域的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
《办法》明确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查询和交互共享的统一工作平台。市交通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并按照要求推送至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界定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范围。《办法》明确交通运输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由各领域管理制度明确。《办法》明确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范围,并要求各领域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行为。同时,对严重失信认定程序作出相应要求。《办法》对守信激励措施与失信惩戒措施范围进行限定,并要求各领域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措施。
(四)统一了信用评价方式方法。一是统一评价要求。《办法》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应明确具体的评价办法、指标、标准、计算方法、权重、程序及周期,并动态调整。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初始分值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国家和我市对相关领域信用计分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统一评价等级。《办法》明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并界定了5个等级的分值区间。《办法》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各领域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各领域综合信用等级不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三是统一评价方式。《办法》规定信用评价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特别是,对于初次进入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的或者上一年度新增且不能全周期评价的市场主体评价等级进行了明确。四是统一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检查、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特别是,对于信用等级连续两年及以上评为AA级、A级或者C级、D级的信用主体,应加大激励或者惩戒约束力度。五是明确抽查复核工作。《办法》明确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复核结果与信用评价结果相差一个等级及以上的,对评价主体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对信用主体采取重新评价等措施。
四、确保《办法》公平公正和有效监督的主要措施
为保证《办法》实施的公平公正和防止权力滥用和寻租,我们着重从目录管理、规范流程、畅通异议和修复渠道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是严格依据上位法规定。《办法》逐一对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确保条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尤其在失信信息归集、失信认定、奖惩目录和措施等多方面对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同时参考浙江省、江苏省等其他省份的信用管理办法,确保《办法》务实有效、。
二是严格执行异议修复机制。《办法》提出了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的具体方案,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和信用修复来保障《办法》实施的公平公正。同时,对管理部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确保及时办理。
三是严格执行目录管理机制。《办法》提出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组织具体实施。同时《办法》规定了具体严重失信情形,限定了具体奖惩措施,避免对相对主体权利减损。
通过以上方式综合应用,力争让《办法》实施的公平公正,让信用管理的效果在行业显现,推动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满足人们更加美好出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