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订背景
2011年,重庆市交通局(简称“市交通局”)印发了《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力推动了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快速发展,对规范普通公路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改善车辆通行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原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局、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机构名称和职能职责发生较大调整,原办法构建的各级管理责任体系发生较大改变,已不适应新时期新任务要求。同时,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2020〕339号)等办法的出台,对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权限、建设程序进行了规定,为压实责任主体,优化办事流程,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在交通强国重大战略决策和交通强市政策背景下,为推动交通发展由追求速度规模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转变,进一步强化交通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力度,提高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水平,市交通局会同市公路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工程造价站等相关单位,结合全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特点,牵头修订了《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渝交规〔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过程中,先后多次征求相关处室、下属单位、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项目参建单位意见,并报送市司法局审核把关,完成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核,经市交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11月印发,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目标
近年来,普通国省道快速发展,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总体取得了良好成效。与此同时,由于普通国省道项目本身特点,导致项目统筹指导、建设监管等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促进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市交通局经过充分调研和修改完善,形成了《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一)明确职能职责。为充分发挥各区县积极性,重庆市下放了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部分权限。《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省道建设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分工,通过实行分级管理,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职责明确了市交通局、市公路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工程造价站等部门职责,明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二)规范项目管理。《办法》从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竣(交)工验收、档案管理、信用评价、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管理都提出明确要求,希望通过全过程的管理,实现项目的规范化、信息化、高质量管理。
(三)强调监督考核。提出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的国省道建设工程监管,对国省道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市场、质量安全、治欠保支、环境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步开展信用评价,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市公路中心和市交通执法总队将依据职能职责,开展国省道建设工程指导和抽查,加大管理力度,将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到“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修订完善后的《办法》共34条,主要包括办法适用范围和职能职责、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监督考核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能职责(第一条至第三条)
1.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建设工程。国道和省道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或在现有国道、省道公路的基础上,为提高技术等级、通行能力或改善技术指标而进行的公路建设工程,包括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包含路面改造等养护工程。
2.明确职能职责。形成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的分级管理制度。市级职能职责: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全市国省道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中心负责全市国省道建设行业管理事务性工作;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国省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相关执法工作;市交通工程造价站负责市级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事务性工作。区县职能职责: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国省道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国省道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资金筹集和属地监督;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国省道建设行业监管和组织实施。
二是强化前期工作管理(第四条至第十五条)
3.强调规划计划。国省道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市级相关规划,涉及线位调整、控制点变更的应履行报批程序;明确规划计划的编制审核流程,各区县提出规划计划申请,市公路中心初审后,由市交通局统筹编制全市规划或年度计划。
4.重视勘察设计。强调国省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不能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要求国省道建设工程原则上采用两阶段设计,设计文件及概、预算编制应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5.强化设计审批。明确国道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市级审批,即由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查、市交通局审批;明确国道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省道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由所在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同步抄送市公路中心。
6.增加审查要求。提出国省道设计文件审查可采用机构审查制或专家审查制。明确要求投资规模大或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宜采用机构审查制。采用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具备不低于所审设计文件编制所需资质等级,并在审查报告上加盖资质等级印章;采用专家审查的,审查专家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相关专业咨询或建设从业经验。
7.细化设计要求。强调设计执行,在设计和实施中,不得擅自降低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明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与上阶段批复内容相符,并满足相应设计深度;倡导工程设计应考虑社会发展、交通增长、功能定位等多方面情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技术标准,鼓励采用四新技术;强调安防、排水等附属设施和交通量检测、视频监控等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增加绿色公路、智慧公路建设内容。
三是增强项目建设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8.严格资金使用。国省道建设工程补助标准严格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特别强调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明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决定了工程建设的水平。要求国省道建设工程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或非行政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法人有关职责,并具体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管理工作。
10.抓实建设管理。明确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交通组织审查和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11.细化交通组织。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管理。国省道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实行断道施工,确需断道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替代交通组织方案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交通阻断信息。穿越城镇或人口聚居区的国省道建设工程,应参照当地有关要求,采取设置围挡、进出口冲洗设施等措施,强化安全文明施工。
12.抓细质量安全。具体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国省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应执法工作,完善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依据有关要求开展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13.规范项目验收。国省道建设工程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具体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工作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相关办法执行。明确提出国省道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14.加强档案管理。强调重视项目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档案资料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归档,重大国道建设工程根据要求可报市交通局归档。要求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交工验收前及时组织开展档案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竣工验收前提前组织档案资料专项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积极推进档案管理电子化。
15.推进项目信息化。要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国省道建设工程信息化管理,按要求在相关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上传并定期更新设计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交竣工验收证书等相关信息。
四是强化监督考核(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16.落实区县监管职责。要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的国省道建设工程监管,对国省道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市场、质量安全、治欠保支、环境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步开展信用评价,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
17.明确违规行为处罚。要求市公路中心和市交通执法总队应依据职能职责,开展国省道建设工程指导和抽查。明确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即检查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骗取计划或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移送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
18.强化信用管理。国省道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特别强调国省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分别予以相应的鼓励或限制,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