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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第二次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1-0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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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的背景及目的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11年9月30日颁布施行以来(2012年3月进行了第1次修订),有效地规范了轨道交通驾乘行为。但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一批新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规则》相关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已不相适应,亟需进行修订;同时,针对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现的新情况,个别条款也需要予以调整,以满足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营造良好轨道交通乘车环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规则》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运营的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调整对象主要是乘客和轨道运营单位。《规则》第一条明确为:“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应当遵守《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及本规则。”

(二)优化调整了优惠乘车待遇。一是调整了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准。新颁布施行的《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待遇”。同时,该条例没有限制免费乘坐的儿童人数。因此,将“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照超过人数购票”,调整并明确规定为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待遇”。二是调整了容易引起歧义的残疾军人免费乘车条款。将原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内容进行整合,形成第四条,即“下列人员享受优惠乘车待遇:(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符合优惠乘车待遇的老年人、盲人和其他一级二级残疾人享受免费乘车待遇。(二)三级四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优惠卡半价乘车;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三)残疾人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予免费。除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外,前述享受优惠乘车待遇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出示有效的乘车优惠凭证,或者将乘车优惠凭证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要求乘客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国家和本市对享受优惠乘车待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调整了乘坐自动扶梯、电梯的要求。一是明确乘坐自动扶梯要站好扶稳。随着轨道交通客流量的不断增大,避免自动扶梯左右承受重量不均伴有的安全隐患,保障乘客安全。我们将原《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乘客使用电扶梯时,应当面向扶梯运行方向,紧握扶手带,依序右立左行”,修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乘客使用自动扶梯时,应当面向扶梯运行方向,站好扶稳,注意安全。”二是增加了乘坐电梯的要求。即第八条第二款“乘客搭乘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四)明确了突发情况下的乘客义务。针对轨道交通在日常营运过程中出现的客流激增、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情况,第十条、第十一条对乘客服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急管理进行了相应规范。

(五)增加了“禁止携带宠物、家禽乘坐轨道交通”“禁止在车站或车厢内使用自行车、平衡车、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禁止在车站内或列车上乞讨、卖艺”等规定。

三、核心条款解释

核心条款一:持票乘车规定。

内容:第三条 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车票余值以车票记录为准。

(二)自进入进站闸机起至出站时止,每次乘车时限为180分钟;超过180分钟的,应按线网最高票价另交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三)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人为损坏车票、使用过期、伪造、涂改车票或者利用其他欺骗手段乘车的,视为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四)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程车费。

解读:1.本条第一项规定了单程票和持储值类车票使用方法。

2.本条第二项规定了乘客每次乘车时限为180分钟,乘客无故超时不出站的,应当按照线网最高票价另交车费。目的是,避免乘客无故逗留在车站或轨道交通车厢内,挤占轨道交通资源,影响正常运营。

3.本条第三项规定了遗失车票、人为损坏车票、使用过期、伪造、涂改车票或者利用其他欺骗手段乘车的处理措施,目的是规范乘车票的保管和使用,保障轨道运营方的合法利益。

核心条款二:优惠乘车规定。

内容:第四条 下列人员享受优惠乘车待遇: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符合优惠乘车待遇的老年人、盲人和其他一级二级残疾人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二)三级四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优惠卡半价乘车;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三)残疾人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予免费。

除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外,前述享受优惠乘车待遇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出示有效的乘车优惠凭证,或者将乘车优惠凭证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要求乘客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国家和本市对享受优惠乘车待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1.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分别明确了依法享受免费、半价、优惠乘车的群体,以及残疾人有关辅助器具(如轮椅等)免费规定。

2.本条第二款明确了除了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外,享受优惠乘车待遇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有效的乘车优惠凭证,不得将乘车优惠凭证转借、转让他人使用,如有违规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要求乘客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此规定的目的是规范乘车优惠凭证的使用,确保优惠乘车政策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群体。

核心条款三:乘客携带物品规定。

内容:第五条 乘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2米。超过上述规定的,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含气球)、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以及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及其它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禁止携带宠物、家禽乘坐轨道交通。

解读:1.本条第一项规定了乘客携带物品的重量及尺寸规定。

2.本条第二项规定了禁止携带物品的种类。

3.本条第三项规定了禁止携带宠物(宠物猫、宠物狗等)、家禽(鸡、鸭、鹅等)乘坐轨道交通。

核心条款四:乘客配合检查义务。

内容:第六条 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乘客乘车时配合开展携带物品安全检查的义务。同时规定,拒绝接收检查的,轨道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目的是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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