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的背景及目的
2019年,我局结合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随着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适用的法律依据已发生变化,现行裁量基准在执行中有些事项也需要根据执法实际进行调整,亟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为了避免频繁整体修订,我局拟将交通行政处罚中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上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轨道运营管理等执法门类进行分别修订,后期如遇各执法门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再针对具体执法门类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保持具体执法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对稳定。2021年初,我局组织市交通执法总队,对《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中的道路运政部分进行修订,期间征求了局属单位和局机关相关处室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我局2021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了部分违法行为名称。根据法规规章规定,部分违法行为处罚的前提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因此将这一类违法行为描述为“某某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的”,以与法规规章规定保持一致。
(二)规范了部分处罚基准的表述方式。将处罚基准表述方式与处罚依据的法规规章条款表述保持一致,区分了“处……罚款”“可以处……罚款”,以及“并处”“可以并处”。
(三)简化了部分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的等次。原则上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等,视法定处罚金额幅度大小或者发生频次多少,将处罚金额上限较低或者发生频次较低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简化为两等、三等或者四等。
(四)修订了部分处罚基准裁量事实和对应处罚基准。结合执法实际,对部分处罚基准裁量事实进行了适当调整。将违法情节最严重等次对应的处罚金额统一设定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轻微、一般等过渡等次,结合危害程度等因素适当调整处罚金额。根据上位法规定,部分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中增加“责令停止经营”。
此外,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新增或删除了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二)数量词语解释:除非专门说明或标注,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超过”“不足”“不满”等皆不包括本数。
四、核心条款解释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