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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庆市交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6-2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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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新形势下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交通局结合实际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庆市交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适应机构改革需要。5月7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调整总体方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将移交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总体方案要求,需对《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现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于2019年6月制定发布,并包含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内容,需要进行修订。
    (二)规范行政执法需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删除涉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内容。对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中涉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交通管制等内容作删除处理。
    (二)调整法制审核适用范围。增加适用情形“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规范统一有关表述,将“拟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修改为“对个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范有关表述。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对个别指引条款、具体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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