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进一步指导行业做好生态环保工作,助推交通绿色发展,市交通局制定了《重庆市交通生态环保管理规定(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渝委办发〔2020〕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交通生态环保,是指市交通局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是交通生态环保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二是交通生态环保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
(三)措施要求。一是规定了交通生态环保资金保障、信息公开、宣传培训等管理措施;二是明确了交通从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养护各阶段的生态环保基本要求和主要措施。
(四)职能职责。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及国有交通企业应明确承担生态环保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履行生态环保职责,开展生态环保工作。
(五)环保督察。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后反馈涉及交通的问题,规定了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并按要求抓好整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