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因机构改革,原重庆市交委印发的《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已被废除。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维护船舶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调整水运行业管理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49号),结合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和我市实际,市交通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补充,并制定《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四章二十七条,分别对船舶交易机构、交易管理、交易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原则和目的。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合理布局并加强管理。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主要目的是维护船舶交易秩序,提升船舶交易服务水平。
(二)明确船舶交易的主要范围和方式。根据重庆市实际情况,从航线、吨位、客位、种类等方面列明需要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船舶范围。船舶交易方式以协议转让、竞价转让为主,辅以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明确船舶交易鉴证内容。交易方应向船舶交易机构提交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解除抵押等文件资料,通过交易鉴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四)明确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船舶交易方或经纪人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可申请代开船舶交易专用发票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税费。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由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申请并统一管理。
(五)明确船舶交易发票和鉴证书的用途。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的船舶交易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船舶交易鉴证书,应当作为交易方向船舶登记机关、检验机构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或检验手续,向交通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等相关要件。
(六)明确船舶交易监管范围和要求。分别对交易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海事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行为作出了规定。
(七)明确船舶交易经纪人注册备案制度。船舶交易经纪人应按《规定》要求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注册备案,接受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业务监督和信用等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