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道路运输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路、运力、教练车辆、租赁车辆,更换车辆,提高站级等有关业务;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理顺工作机制,明确考核方式、结果运用等内容,指导科学开展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解析
(一)适用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重庆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企业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和经营条件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二)职责划分。一是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并实施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工作。二是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三)考核指标和方式。一是明确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企业管理、社会责任、社会评价等指标;考核指标的确定应当定量,并体现实效性、动态性、客观性。二是明确考核方式、期限和前提条件。安全服务质量考核采取企业自评、事务机构考评和社会参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计分制和等级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一个年度;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在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前,应当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核程序。明确考核程序依次为:企业自评、现场核查、质量初评、限期公示、申诉反映和结果公布,且对每个程序操作流程作了详细规定。
(五)法律责任。其中,明确道路运输企业经营条件在考核前经审查不合格的;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安全服务质量材料的;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道路运输行业信誉行为的等九种情形为考核结果不合格。
(六)结果运用。一是将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评优推优、客运线路经营权延期、参加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等道路运输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是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责令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整改期内,道路运输事务机构不得受理该企业新增道路运输经营项目或新增道路客运线路的申请。整改不合格的,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