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重庆市港口工程建设市场管理,重庆市交通局(简称“市交通局”)根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并结合全市港口工程建设特点,制定了《重庆市港口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渝交规范〔2020〕7号)。现就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8年,市交通局根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港〔2015〕37号,已作废),对加强重庆市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2018年,交通运输部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重庆市港口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结合重庆市港口工程建设特点,市交通局起草了《重庆市港口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期间,已多次征求涉水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以及航发集团、港务物流集团等主要建设单位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章七十八条以及三个附件,分别对港口基本建设程序、分级管理原则、交竣工验收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优化港口建设项目审批
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制改革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办法》对项目开工、竣工以及审批材料等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取消了港口建设项目原开工备案环节,调整为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在线监管平台进行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基本信息,由环保、行洪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二是取消企业投资港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调整为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加强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三是减少项目设计、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审批事项的材料提交数量,同时对材料形式也不再作强制性要求。
(二)关于港口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等有关规定,《办法》中明确了市、区(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港口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其中市交通局负责全市港口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港口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港口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为及时掌握区县港口项目建设情况,《办法》规定,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同时抄送我局。
(三)关于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管理,结合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消防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建设程序规定。一是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有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二是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报经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危险货物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同步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