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订的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有效惩治重庆市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市交通局制定了《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通知》(渝交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部分,明确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及具体情形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渝府令〔2015〕28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梳理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42种,包括五个方面:1.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7种情形);2.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7种情形);3.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1种情形);4.使用破损的用电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9种情形);5.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18种情形)。
(二)第二部分,细化了简易程序实施步骤
1.明确出示证件的对象为施工现场人员;2.明确处罚理由、依据、有关权利义务的告知对象应为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签收人;3.明确处罚文书落款单位为市、区县交通局。
(三)第三部分,进一步补充完善裁量基准
对“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使用破损的用电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等处罚,按照现行有效的基准执行。对“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发现1处,处200元罚款;发现2处,处600元罚款;发现3处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四)第四部分,明确相关配套制度衔接机制
1.规定了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处罚程序转化的机制;2.规定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以及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衔接;3.规定了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一并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强化对主要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4.规定了探索非现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要求,为下一步试点智慧工地建设,强化非现场执法预留空间。
(五)第五部分,优化简易程序处罚文书样式
在《通知》附件中明确了文书样式、文书字号编号规则、文书填写内容等,减少了手填项、增加了勾选项。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劳动防护用品: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三)临边作业: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
(四)洞口作业:在地面、楼面、屋面和墙面等有可能使人和物料坠落,其坠落高度大于2m的高处作业。
(五)起重吊装作业:使用起重设备将被吊物提升或移动至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安装固定的施工过程。
四、核心条款解释
核心条款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适用范围
内容: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相关适用情形如下:
(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五)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解读: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处罚对象为施工单位,处罚内容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核心条款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实施步骤
内容:(一)向施工现场人员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签收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签收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签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签收人,告知施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并有执法部门所属交通局印章;
(七)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签收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按捺手印;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执法部门备案;
(九)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当场收缴罚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解读: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应当当场作出,处罚对象为施工单位,故处罚文书应当向施工单位授权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签收人送达,不得由未经授权的其他人员代收。
核心条款三: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履职调查工作要求
内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还应当调查是否存在“项目负责人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等违法行为。
解读:施工现场存在的《通知》所列违法行为,其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间接原因,可能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责任所致,故应当进一步调查相关人员是否尽职履职,通过责任倒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