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竞争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查找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扎实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优化养护工程项目管理。为落实交通运输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交通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渝交管养〔2020〕38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需要《通知》解决的问题
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除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违反竞争中性原则的做法,促进招标人切实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各区县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贯彻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有序开展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尚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法纠正非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现象,确保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编制招标文件,详细载明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并公开所有内容。不得因装订、纸张、非关键内容文字错误等否决投标人投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通过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总承包单位(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项目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鼓励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设计咨询、养护施工及质量控制一体化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并对于未被否决投标但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书面告知其未中标原因。
(二)加强公路养护工程履约管理。
招标人应公开合同的关键性内容,及时公开项目履约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招标人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款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违约责任,不得延迟付款,不得将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付款条件。
各区县要指导中标人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对于关系安全确需保留的工作手续,要合理压缩时限,确保合同签订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