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复工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全市交通建设实际,市交通局经征求市卫生健康委意见,于2020年2月份就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复工工作,制定《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复工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分五部分:总体要求、防控责任、防控措施、复工程序、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适用范围为全市交通在建工程项目。
一、总体要求
该部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牢固树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责任意识,认真落实“五必须”、“五到位”工作要求,一手抓好疫情防控、一手抓好复工准备,分区分类、有力有序地组织好项目复工。要按照按照《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分类防控实施方案》(市肺炎组发〔2020〕6号)“依法防控、科学防治、分类施策”的防控原则分类组织复工。低风险地区的交通建设项目要全面恢复正常施工;中风险的交通建设项目要尽快有序恢复正常施工,高风险地区的交通建设项目要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施工。各单位应按区县制定的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的分级分类情况,积极推进交通建设复工。市级重点项目和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可化整为零,按标段、工区和工点为单位进行筹备组织,条件成熟一处复工一处,优先保障控制性工程复工。
二、防控责任
该部分对全市交通建设防控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履行属地行业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辖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治以及项目推进保障工作机制,指导、督促项目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并强化土地、建材等要素保障,积极做好项目推进及保障工作。
建设单位是项目疫情防控的总牵头单位,负责统筹组织,并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好疫情防控责任、做好复工前的防疫防控准备、作业队伍和工人返岗等工作;施工单位是项目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具体疫情防控工作,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成立疫情防控机构和配备专岗负责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准备和复工后疫情日常防控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具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等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工作分工,做好职责内的疫情防控工作。
三、防控措施
该部分对交通建设项目具体防控措施进行了明确。(一)坚持做好人员排查登记。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全面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立即做好人员摸排、筛查,提前采集登记入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以及近14天往来史、接触史、隔离观察情况、当前健康状况等信息,建立全员健康专项档案,并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确保做到全面覆盖、一个不漏,严防疫情输入性传播。对已入场人员,应定期组织人员身体状况排查,全员每天应至少进行2次体温检测(早晚或上下班),并记录存档。(二)做好防疫物资场地保障。各项目工地应储备满足施工需要、符合防疫要求的口罩、消毒液、快速测温设备等必要防疫物资。施工驻地及工作区应设置卫生间、洗手池等清洗设施,并配备洗手液、擦手纸等卫生用品。项目普通宿舍应尽量降低居住密度,并提供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对采用“工区或工点指定区域隔离上班”的,应与普通宿舍区分区设置。(三)全面实行封闭管理。对具备全封闭施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全封闭式管理;线性工程等不具备全封闭施工条件的,要以相对固定的驻地和工作区为单位,实行分区封闭式管理。有条件的,可进一步划小封闭或隔离单元。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由责任单位设立疫情防控岗,并按实名制加强人员核查、管控,登记建档。驻地区与工作区之间提倡步行;确需乘坐交通工具的,乘坐率应控制在50%左右,并保证交通工具通风、消毒。无关人员及来自高危疫区、未解除医学观察或隔离、未佩戴防护口罩、存在发热(体温达到37.3℃及以上)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等情况的人员,一律禁止入场。(四)落实返工隔离措施。执行市外返工人员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其中,工地具备条件的,应就地落实;不具备条件的,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在指定区域实施隔离;确因工作需要,可在满足市肺炎组办发〔2020〕24号相关要求前提下,采用“工区(工点)内上班,14天内不得离开工区(工点)、宿舍或指定区域”的方式返岗。鼓励务工人员在当地开具健康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核酸检测后复工上班。(五)加强公共区域管控。对食堂、驻地、办公区等公共区域、重点场所和人员相对密集的作业区,应保证每天至少2次消毒措施,并做好通风;工地食堂、物资采购等要保障制度健全、物资安全、人员健康,坚决杜绝疾病通过上述渠道入场或扩散传播;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应分别设置口罩等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专用收集容器,集中统一收集处理,严禁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合处理,并及时做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六)严格管控人员流动和聚集。严格控制不必要的人员流动和聚集,统一做好生活保障。临时外出人员应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出入时间、路线做好登记备案。在用餐、作业、休息期间应避免人员聚集,采取分餐、错时用餐或配发盒饭、轮岗上班等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和直接接触。同时,鼓励信息化管理,尽量减少集中会议和活动频次、压减参与人员数量;宜优先采用线上视频等非直接接触方式开展管理工作;确需面对面集中召开的,应优先选择开敞、通风场所,进入会场前,参会人员应佩戴口罩、洗手消毒,座位间保持足够间距,精简会议议程、缩短会议时间;疫情防控及安全教育应尽量采用信息化等线上方式进行,必须开展、切不具备线上开展条件的班前教育和技术交底活动应分批、分散开展。(七)及时科学处置突发情况。各单位要结合项目特点,编制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明确重点突发事件响应对策。一是对发现应隔离未隔离或隐瞒往来、接触史等情况的,必须立即采取紧急隔离等措施,并第一时间上报属地防控机构。二是通过入口检查岗,及时排查发现不符合防疫要求的人员,一律禁止入场;对其中存在疑似症状的,需立即上报属地防控机构。三是对现场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立即就近到属地卫健部门指定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且对相关密切接触人员实施应急隔离观察。四是对于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相关工点或工区应立即停工并封锁现场,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开展疫情防治,经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工。(八)强化复工安全培训及检查。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项目复工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控。项目复工前,建设单位要督促各参建单位关键人员到岗履职,扎实开展安全交底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新进和转岗人员的安全培训,增强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各参建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施工现场及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整改和检查维护,确保满足复工安全生产条件。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擅自复工。
四、复工程序
该部分对交通建设项目复工程序进行了要求。(一)复工备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高风险地区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复工报备制度。按照市肺炎组办发〔2020〕24号规定,由施工企业向属地乡镇(街道)履行复工备案手续;若项目所在区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复工条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需报备的市级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疫情防控机构、人员已落实;编制有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设置有一定数量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防疫物资应满足工作所需;完成了复工人员近14天往来地、接触史进行排查,并实名制建档;实行了封闭式管理;公共区域和重点场所以及人员相对密集的作业区,落实了消毒及通风措施;满足我市《企业职工疫情防控操作手册》其他要求。(三)防控费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物资采购及隔离观察期(14天)误工费用应纳入项目工程造价。国家审批的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按其审批部门规定执行。
五、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该部分对交通建设项目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做了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持续加强应急准备、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定时报告制度,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每天按属地政府要求报告疫情防控情况,确保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能够迅速反应、及时报告、科学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