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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日期: 2020-10-10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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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订的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重庆市交通局结合《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出台了《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渝交规范〔2020〕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以规范重庆市道路客运领域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行政裁决行为,班线客车客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工作规程》共28条,主要明确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部门分工、工作原则等;
    (二)申请行政裁决的条件及材料要求;
    (三)行政裁决案件的受理、答辩、调查、审理、调解、裁决以及重大行政裁决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四)行政裁决决定的文书制作、送达、办理时限要求、执行等;
    (五)行政裁决免费办理、回避、责任追究等规定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等。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指班车客运经营者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因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发生的争议。
    (二)行政裁决:一般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调解:调解是指行政裁决机关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双方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充分交换意见,促成双方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活动。
    (四)回避:指执法人员由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如执法人员系某方当事人近亲属等)而不参加该案件的办理(调查、审理、送达等)活动的制度。一般有执法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回避两种方式。回避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徇私舞弊,以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办理。
    四、核心条款解释
    核心条款一:申请条件。
    内容:第五条  客运经营者申请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
  (二)有明确的争议主体;
    (三)属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
    解读:1.本条第一项“有具体的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指申请人有具体的诉求、客运经营者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之间针对班线客车发车时间安排的事实、争议事项、申请人认为对被申请人侵犯己方合法权益的依据和理由等。
    2.本条第二项“有明确的争议主体”争议主体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经营者,两者均有具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3.本条第三项“属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指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为发生争议的汽车客运站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该争议属于其管辖范围。
    核心条款二:申请材料。
    内容: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裁决申请书》,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申请行政裁决事项及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内容;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还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客运车辆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注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裁决申请材料应当包含正本、副本,共一式两份。
    解读:本条明确了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行政裁决申请书》、申请人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客车发班时间证明材料、协商记录、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一式两份。其中,《行政裁决申请书》应当在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同时,加盖申请人(客运经营者)单位公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指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护照等公安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身份情况的证件,《授权委托书》应当包含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名称(姓名)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授权委托事项及权限等信息,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委托人单位公章。
    核心条款三:行政裁决的受理。
    内容: 第七条 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
    超过5日未发出《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 
    解读:该条款规范了行政裁决机关的受理程序,规定“超过5日未发出《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建立了“补齐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允许当场补正,提高了服务效率,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申请救济的权利,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成本。
    核心条款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内容:第八条(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其理由。
    解读:1.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指申请人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即班线客车车属单位。班线客车驾驶员等车属单位以外的主体,不具备主体资格,不符合受理条件,此类申请主体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2.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指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仅对本区县(自治县)内的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有管辖权,超出此区域及纠纷事项范围的,不予受理。
    3.本条第二款“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其理由。”规定了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限期书面告知理由。
    核心条款五:终止行政裁决的情形。
    内容:第十条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裁决通知书》,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
    (二)争议双方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一致的;
    (三)申请人提交行政裁决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解读:该条款明确了行政裁决机关应当终止裁决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回申请、争议双方和解或调解达成一致、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等,并明确在上述情形下,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制作《终止行政裁决通知书》,书面通知当事人。
    核心条款六:公开审理程序
    内容: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机关公开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核实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和授权权限;
  (二)宣布审理纪律要求,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申请人陈述;
  (四)被申请人答辩;
  (五)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
  (六)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解读:本条款明确了公开审理行政裁决案件的基本程序,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宣布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后,通过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答辩、质证、最后陈述等程序,以便通过审理达到认定事实,明确争议焦点等目的,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打好基础。
    核心条款七:调解及裁决程序。
    内容:第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裁决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依法出具《行政裁决决定书》,并于7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是行政裁决机关组织调解的前提条件。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行政裁决机关不组织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依法出具《行政裁决决定书》并限期送达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高效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和解,维护正常、和谐的班线客运发车秩序,节约行政资源,是行政机关提倡的。
    核心条款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容: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裁决决定的,行政裁决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裁决机关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本条款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明确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主体为行政裁决机关和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例: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时提出的诉求获得行政裁决机关支持的,行政裁决决定书中将注明裁定予以支持的事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决定生效后,申请人即为“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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