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港口管理,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我局印发了《关于明确港口经营许可备案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重庆市港口条例》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按照《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市、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的许可权限,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并结合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经营业务实行许可或备案管理的具体规定,我局牵头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两条,分别对港口经营许可、备案权限进行了明确,并对许可、备案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许可、备案权限
按照《重庆市港口条例》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通知》明确市交通局负责全市集装箱和理货业务的港口经营许可、备案;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交通局权限以外的港口经营许可、备案。
(二)工作要求
1.严格依法许可、备案。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港口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许可、备案工作。
2.强化服务便民。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许可、备案行为,创新服务方式,适时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便民。
3.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一是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港航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切实加强辖区港口管理。二是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要加强对各区县港航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全市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正常有序。三是港航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港口经营日常管理、资质动态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协作,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我市港口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