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老码头评估工作,重庆市交通局(简称“市交通局”)结合工作实际,对《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渝交规范〔2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依法备案的必然要求。《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修改后重新公布。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废止情况应当按时报送备案”。《办法》为市交通局机构改革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后印发,机构改革后需要按照新要求修订备案后重新发布。
(二)是“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多次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办法》修订后,市交通局和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负责老码头评估的业务指导,具体评估工作完全下放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简化了评估及审核流程,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1条及6个附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修订单位名称
《办法》中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修订为“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修订为“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
(二)优化审核流程
完成了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的老码头相关资料在报所在地交通部门审查的基础上,由所在地交通部门直接向通过审核的老码头业主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抄送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后,完成评估工作。
(三)不再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相关要求,对于通过技术检测与评估的老码头,在不违背相关规划、环保、安全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前提下,码头业主无需补办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四)适当延长老码头评估完成时间
原《办法》规定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原则应在施行后1年内完成。《办法》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管理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人员划转等原因,市交通局在2019年将老码头检测与评估工作的完成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同时考虑到部分管理机构职能调整仍处于过渡期,为切实有效推进老码头评估工作,将完成时间延长至2020年底,到期后不再延长。同时,逾期仍未完成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老码头,将不再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政府的部署要求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