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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29XA/2025-0089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11 [ 发布日期 ] 2025-11-11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29XA/2025-0089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委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25-11-11
[ 成文日期 ] 2025-11-11

重庆市水运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2025年版)

一、依据文件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9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九)《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移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

(十)《四川省人社厅、重庆市人社局关于川渝职称互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职称〔202113号)

(十一)《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

(十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598号)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申报政策的相关解释(https://www.mohurd.gov.cn/zt/jsgcqyzzxzspzl/index.html)。

二、申请指南

(一)申请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首次申请、增项等提交相关材料。

注: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解读,取消三级资质后,二级资质的主要考核要点是: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通过换领相应类别二级资质1年期临时证书的企业,若申请延续,审查内容包括企业资产、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人员业绩和技术装备(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不纳入延续考核,申请企业无须填报相关内容)。

1.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2.注册建造师、人员业绩以及技术装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若申请企业近5年承担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施工业绩不少于2项的,以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wtis.mot.gov.cn/credit/)中查询到的相应业绩网页截图为准,无须填报人员业绩相关内容,可视为人员业绩满足标准要求。

3.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社保考核申报前1个月。

三、审查要点

(一)总体要求

1.基本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只针对首次申请)。

2.企业信誉。企业自申报资质之日起近1年内无严重不良行为,企业最近一期重庆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AA级或A级,若无信用评价的,采用其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若无信用评价结果且未发现严重不良行为的,可视为良好)。

无须提交证明材料,评审时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栏目及每年度公布的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二)企业净资产。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中载明的注册资本为准。增项资质的,提交的证明材料: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财务报表(一般情况下,企业净资产按照资产负债表中期末数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来认定)。

(三)企业主要人员

1. 人员要求

1)数量要求。资质标准要求中的企业主要人员数量是相应资质等级的最低要求,企业应确保资质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一个人同时具有技术职称证书和技术工人考核(培训)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一个人同时拥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考核。

2)社保要求。企业主要人员应为在职60周岁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保部门出具的《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或《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保险缴纳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定。

首次申请的企业,需企业主要人员在申报日期前1个月的社保缴纳材料;增项申请的企业,需企业主要人员在申报日期前3个月的社保缴纳材料。

3)业绩要求。对于资质标准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业绩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是指此业绩对应的人员,可以是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也可以是注册在本单位的建造师;二是主持完成是指此业绩未超越当时人员所在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且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4)信息核验。申请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中的人员能通过以下核验。

a.职称核验。重庆职称将通过重庆市职称证书查询服务系统核验;四川职称将通过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或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职称信息查验栏目等人社部门设置的信息系统核验;央企下属子孙公司申请资质所提供的央企职称,其对应人员的学历证书将通过学信网核验。

b.社保核验。社保将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或《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上的验证网址及验证码核验。

c.业绩核验。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业绩将通过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书面函询业绩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对方书面回复为准,如自对方收到函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书面回复则视为申报业绩不符合要求)核验。

d.建造师核验。注册建造师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验,注册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四)技术装备

资质标准要求中的机械设备是指企业自有设备(不可以是租赁)。

提交的申报材料:《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十一),以及设备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不需提供设备购置发票。

四、常见问题解答

资质申报中常见问题解答见附件3

市交通运输委将根据新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审查要点适时进行更新调整。

附件:1.水运施工资质标准

2.网页截图示例

3.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下载: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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