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29XA/2025-00631 | [ 发文字号 ] | 渝交港〔2025〕10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交通运输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6 |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29XA/2025-00631 |
[ 发文字号 ] | 渝交港〔2025〕10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交通运输委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6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1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经营性港口码头名称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港口码头名称,提升行业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国港口代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港口码头名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有关港口企业、单位存在港口码头名称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如使用长期以来的惯称、简称,或包含公司名称、工程项目名称,甚至在不同场景下使用不同名称等,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带来不便。规范全市经营性港口码头名称是贯彻落实交通行政服务工作规范化要求、推动数字港航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抓实抓细码头及其泊位名称规范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并形成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码头(含泊位)名称管理要求
1.码头名称在尊重传统使用习惯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统一命名:
(1)码头名称由码头专名+“码头”二字组成。码头专名原则上使用码头所在位置的小地名或具有地标意义的常用名,如“兰家沱码头”“佛耳岩码头”“团山堡码头”等。
(2)如同一地名或邻近区域有多个码头,可在码头专名后加数字编号或码头功能类型进行区分,如“果园港集装箱码头”“果园港商滚码头”“北门客运码头”“名山二码头”等。
(3)既有的部分工矿企业自用、专用码头可沿用企业名称作为码头专名,如“重钢码头”“理文码头”“川维码头”等。
(4)除前述企业自用、专用码头外,其他公用码头专名原则上不得含有人名、公司名称。如“纳溪沟哈泊码头”中“哈泊”属于“重庆汉氏哈泊装卸有限公司”的简称,可规范为“廖家凼粮油码头”。
(5)码头名称不得出现港区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超出码头所在区县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含有“世界”“环球”“国际”等刻意夸大的名称、含有“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名称、怪异难懂的名称。如“丰都港区高家镇码头”含有港区名称“丰都港区”,可规范为“高家镇码头”等。
(6)码头名称不得以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命名,应按本次工作要求统一以“码头”通用名结尾。如“新生港一期工程”可规范为“新生港码头”。
(7)码头名称原则上由简体汉字组成,总长度不超过9个汉字。码头名称中的数字原则上使用简体汉字。
(8)码头名称在重庆市域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如出现重名,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确定。在实际工作中应使用规范后的码头名称,之前在相关规划、建设过程中或曾经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可作为码头曾用名。码头曾用名仅用于查证码头的历史沿革,不得在正式场合使用。
2.泊位名称应与码头名称相对应,在规范后的码头名称作为前缀基础上按以下原则确定名称:
(1)泊位名称应由码头名称+泊位名称组成,对于有多个泊位的码头,各泊位应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进行区分,如“果园港集装箱码头4号泊位”。对于只有1个泊位的码头,泊位编号可以为空,如“三坪散货码头”只有1个泊位,泊位名称可命名为“三坪散货码头泊位”。
(2)泊位名称不得包含码头名称命名要求中禁止的内容,不得包含趸船名称。如“万港囤65-4泊位”中“万港囤65-4”实为巫山县北门九码头3号泊位设置的趸船,应按要求规范为“北门九码头3号泊位”。
(二)码头(含泊位)编码要求
1.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统计编码规则对全市码头泊位进行统一编码,每一个码头泊位对应一个编码。后续新增码头泊位的编码由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定并上报确认。变更码头泊位名称的,编码不变。
2.码头泊位编码由13位阿拉伯数字构成,依次由“6位重庆港代码+2位港区代码+1位区县代码+2位码头代码+2位泊位代码”组成(详见附件1),具体编码要求如下:
(1)重庆港代码:沿用“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中使用的重庆港港口代码,共6位,具体为501001。
(2)港区代码:沿用“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中使用的重庆港港区代码(详见附件2),共2位。
(3)区县代码:主要用于中心城区港区区分各码头所在行政辖区,共1位(详见附件3);中心城区港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代码统一为“0”。
(4)码头代码:各区县对辖区码头按顺序编定代码,共2位。同一个区县内,现状码头代码按照先干线再支流、从下游到上游的顺序编定;后续新增码头在现状码头编码的基础上,按申请港口经营许可的时间顺序依次编定。
(5)泊位代码:各码头按泊位数量进行编定,共2位。后续新增泊位在现状泊位编码的基础上,按申请港口经营许可的时间顺序编定。
(三)港口经营人名称管理要求
港口经营人名称应与申请港口经营许可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统筹全市港口码头名称规范工作。市港航海事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组织辖区港口企业扎实开展港口码头名称规范相关工作。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时,应将经审核确定后的码头名称打印在《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地域”一栏(具体格式详见附件4)。
(三)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市经营性港口码头(含泊位)规范名称一览表》(详见附件5),并持续做好更新。各单位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行业统计、规划编制、普查调查、数字港航应用等工作中均应正确使用码头规范名称,不得使用曾用名、简称、别称等不规范名称。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港口码头(含泊位)名称、港口经营人名称与已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的,应在最近一次延续《港口经营许可证》时进行修正。同时,新增港口码头(泊位)或因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导致部分专用码头需变更码头名称的,由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名称规范工作,并书面报市交通运输委同意后再推进后续相关工作。
附件:1.码头泊位编码结构
2.重庆港港区代码表
3.区县代码表
4.《港口经营许可证》样证
5.全市经营性港口码头(含泊位)规范名称一览表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7月21日
附件下载:
渝交港〔2025〕10号附件1 码头泊位编码结构.doc
渝交港〔2025〕10号附件2 重庆港港区代码表.doc
渝交港〔2025〕10号附件3 区县代码表.doc
渝交港〔2025〕10号附件4 《港口经营许可证》样证.doc
渝交港〔2025〕10号附件5 全市经营性港口码头(含泊位)规范名称一览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