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29XA/2025-002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交通运输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5 |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29XA/2025-002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交通运输委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5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8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委(局)、商务委(局)、公安局、财政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2025年重庆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渝交发〔2025〕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方便经营者办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报,进一步优化规范审核流程,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申报方式
自2025年4月25日起,我市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通过“渝快办”线上申报审核,具体申报审核流程详见(附件1)。
二、明确实施时间及范围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车日期、《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注销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注销证明。
(二)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三、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资金标准。补贴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用完即止”原则管理。
表1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表2 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2.5 |
3.5 | |
重型 |
2轴 |
4.0 |
7.0 |
3轴 |
5.5 |
8.5 | |
4轴及以上 |
6.5 |
9.5 |
四、实施计划管理
按照《2025年重庆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渝交发〔2025〕8号)要求,补贴资金实施计划管理。经营者应认真制定报废更新计划,应报尽报,在2025年4月20日前向属地区县交通运输部门提交《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计划》(附件2)。
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在2025年4月25日前汇总并报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计划台账,按照“总额控制”“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原则开展审核;对于确需调整计划的,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在每季度末月5日前书面报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经同意后纳入计划管理。
五、明确部门审核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以下信息进行审核: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致,委托书有效;
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填写完整,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道路运输证号、品牌型号填报完整;
3.营业执照与道路运输证业户一致;
4.新购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报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真实有效;
5.报废货车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日期在政策实施期内;
6.新购置货车《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在政策实施期内;
7.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生产厂家提供的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书面证明;
8.新购置新能源货车生产厂家提供的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书面证明。
(二)公安部门负责以下信息审核:
1.报废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真实有效;
2.报废货车的机动车注销日期在政策实施期内;
3.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真实有效;
4.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在政策实施期内;
5.新购置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真实有效;
6.报废货车为国四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
7.新购置货车为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车辆(其中仅新购置冷链货车应为新能源车辆);
8.《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中报废货车和新购置货车的车辆类型、排放阶段、注册登记日期、注销日期、车轴数、新能源类型等真实准确。
(三)商务部门负责以下信息进行审核:
1.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真实有效;
2.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在政策实施期内。
3.《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中报废货车的报废日期真实准确。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申报时间按照补充提交日期重新计算。
以上内容与《2025年重庆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渝交发〔2025〕8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多跨事件—业务办理操作手册
2.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计划表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务委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