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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局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交通运输专业和船舶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市人社局《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和《重庆市 2023 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3〕212 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交通运输专业和船舶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员
    1.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交通运输或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
    2.从事交通运输或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队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3.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申报。
    4.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1998〕50 号)有关规定,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未取得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符合交通运输专业或船舶专业正常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不属于特殊人才受理范围的,可通过本次正常通道逐级申报。
    5.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现代制造业集群发展职称申报评审专项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11 号)要求,多评辅系列职称且同时符合主系列职称晋升条件的人员,年内仍可通过正常渠道申报晋升主系列职称。申报贯通评审工程技术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可在现代制造业集群发展职称申报评审专项或正常渠道中任选其一进行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
    6.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审批机关审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
    7.申报人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材料,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二)申报专业
    根据职能职责并综合考虑过渡期新旧条件相结合原则,市交通局职改办受理范围为:
    1.交通运输专业:纳入“渝人社发〔2022〕73号”中交通运输专业分类目录(2022版)所列专业或“渝职改办〔2005〕78号”专业分类中所列专业。
    2.船舶专业:船舶驾驶、船舶轮机。
    
(三)申报条件
    今年申报原则上执行新修订的《重庆市工程技术交通运输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渝人社发〔2022〕73号)和新增设《重庆市内河船舶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渝人社发〔2023〕41号),综合考虑过渡期因素,交通运输专业申报人的申报基本条件(学历、任职年限)可在新旧条件中按就低原则选择申报。申报人工作时间、任职时间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渝人社发〔2017〕67号规定,市交通局职改办对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规定执行。
    
二、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程序
    全市统一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市职改办全市统一平台网报端口: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用户注册操作手册见网址:http://rlsbj.cq.gov.cn/ywzl/zjrc/sy/tzgg_110153/202010/t20201021_8077033.html,常见操作问题解答见网址:https://rlsbj.cq.gov.cn/ywzl/zjrc/sy/fwzn/202110/t20211028_9899030.html,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平台后可查看。),其中船舶专业申报人员须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重庆航运交易所商属地海事管理机构预审通过后再走网上流程。
    1.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个人——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市交通局职改办。
    2.区县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个人——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交通局职改办。
    3.非公单位人员、流动人员、自主择业军队干部:
    (1)档案在重庆的。个人——所在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交通局职改办。其中,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管理的,按照1或2走申报审核程序。
    (2)档案在异地的。个人(持异地查档记录)——所在单位(与参保单位一致)——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交通局职改办。
    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存放均在重庆的,须有 1 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在异地的,须在重庆工作 1 年以上(以社保参保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在重庆的,须在重庆存档 1 年以上(以存档记录为准)。
    4.自由职业者(指跟体制或者出资人不存在法律效力作关系而拥有合法收入的个体,多为从文从艺人员,如自由撰稿人、美术人、音乐人、电脑精英、策划人等。须以个人身份参保、有个人纳税申报记录,所在行业无承接资质等与企业行为挂钩的限制或禁止性要求):个人——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交通局职改办。其参保及存档时间要求,参照3执行。
    5.市外单位驻渝人员:个人(持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所在单位——单位驻重庆最高管理机构——市交通局职改办。
    
(二)时间安排
    市交通职改办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10月8日至11月25日(网报10月8日至31日,审核11月1日至20日,缴费11月20日至25日)。
    
(三)缴费
    本次评审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核准的收费标准,具体为:高级资格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资格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资格评审费每人120元,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审核通过人员,按要求缴费,具体缴费方式请留意市交通局官网公布的信息。
    
三、注意事项
    (一)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系统如实填写和逐级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填业绩成果,均应在系统上传相应佐证材料,因未传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不符导致评审结果受影响的,责任自负。业绩成果如有涉密内容,请按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二)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无需换发职称证书)按规定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
    (三)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按照《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0〕32号)《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21〕55号)执行。
    (四)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含党委、政府组成部门)选派全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符合选派管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可正常申报。按照《关于援藏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及有关文件精神,援藏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视同完成相应年度的基本工作量和相应时长的基层工作经历,在藏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文对待。除国家“以考代评”、“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实施评审指标总量控制的序列和专业外,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2年,学历放宽到大专;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
    (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推进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44号)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 1 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工作 1 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疫情防控经历视同1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1年,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评结合专业考试,且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无论是否通过评审,各渠道累计仅限享受一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中的业绩贡献列入职称评审加分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范围按照“国发明电〔2020〕10号”中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确定(名单以当地卫生、人社、财政三部门联合认定备案为准)。
    
四、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是其申报材料的第一责任人,各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其职称申报、审核、推荐的主体责任,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
    (二)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应提供申报人补报程序和内容并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三)按照《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 号)有关规定,市交通局职改办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并按程序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进行处理。
    市交通局职改办联系人:魏薪全,023-89183143。
    重庆航交所联系人:彭朝梅、欧海河,023-67995320。


重庆市交通局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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