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29XA/2021-0167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交通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4 |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29XA/2021-0167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交通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4 |
[ 成文日期 ] | 2020-12-31 |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高速集团,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单位: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优化调整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296号)的相关要求,市交通局牵头对全市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了优化调整建议,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将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优化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货车收费级差系数
我市高速公路对3类、5类和6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的收费级差系数实施调整。调整后1类至6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的收费级差系数为1.0∶1.8∶3.25∶4.08∶4.75∶5.29,6轴以上的大件运输车辆按基本费率的7.5倍计收。
二、相关事宜
(一)高速公路货车(含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定价模式和收费费率等保持不变,按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各高速公路项目的收费费率按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重新核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交发〔2019〕35号)执行。2020年1月1日后新通车高速公路收费费率按原试行收费标准相关文件执行。
(三)本收费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交发〔2020〕5号)废止。
特此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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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