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以市交通运输委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以市交通运输委名义印发的其他文件;
3.市交通运输委领导简介、主管或分管工作;
4.市交通运输委机构设置情况;
5.市交通运输委重要会议信息;
6.市交通运输委人事任免信息;
7.市交通运输委政策性文件的解读信息;
8.市交通运输委预算、决算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线上渠道。
(1)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s://jtj.cq.gov.cn),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通过该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重庆交通”微信公众号。公众可通过微信搜索“重庆交通”进行关注,也可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关注。
(3)“重庆交通”新浪微博。公众可通过新浪微博搜索“重庆交通”进行关注,也可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关注。
2.线下渠道。
(1)《重庆交通》杂志。
(2)《重庆交通年鉴》。
(3)“重庆交通”政务公开专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20号,联系电话:023-88754038)。
3.其他渠道。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申请。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锦大道20号;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锦大道20号;收件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邮政编码:401147。
3.传真申请。本机关一般接收信函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23-89183222。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二)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等信息,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或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是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锦大道20号;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3-88754038(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重庆市司法局;通信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联系电话:023-60390746)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