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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08-10-08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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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发〔2008〕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直属各海事、救助、打捞局,部内各单位,部管社团,有关交通企业:

现将《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八日



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公共信息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现就交通运输(不含民航、邮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个服务”,积极推动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获取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信息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2.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外,都要公开,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可信。

3.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公开程序,信息公开、更新及时。

4.便民利民。程序便捷、渠道畅通、方便公众、优质服务。

(三)目标任务。把信息公开作为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信息透明度,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信息公开内容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路水路运输、客货站场及港口经营、公路经营、驾驶员培训、汽车维修、船舶检验、交通运输科技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交通运输行业中介机构及学术团体,以及人民政府明确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公共信息应当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二)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三)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应急抢险预案及报险电话。

(五)便民服务及投诉举报电话。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网络、报刊、电视、电台、手机短信等。

(二)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场所的广告栏、告示牌等。

(三)营运工具、票证、办事指南、信息简报等。

(四)服务中心或营业窗口。

(五)问询处或便民服务处。

四、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

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信息公开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一)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制度。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取和使用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

(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应为前来办事或咨询的社会公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受理或办理;不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能确定有关办理部门,要告知办事人。

(三)示证上岗制。窗口单位应摆放或由窗口工作人员佩戴有工作人员照片、姓名、岗位名称、工号等基本情况的证件,方便公众监督。

(四)服务承诺制。要结合自身特点,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开切实可行的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标准履行责任和义务,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五)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受理服务事项时,必须将所需材料、服务程序、服务时限等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准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六)投诉反馈制。对公众投诉问题有问必答、有诉必应,按时限要求向公众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七)考评制。将信息公开纳入本单位质量控制考核体系进行考评,并与班子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相结合。

(八)责任追究制。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责任追究办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经查实的违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设立或指定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应把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做到信息的内容具体细化、公开的程序便于操作。应把社会公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信息作为公开重点,全面、及时、有效地进行公开。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围绕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方便、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内部约束激励机制、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对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责令整改。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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