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29XA/2025-005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交通运输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7 |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29XA/2025-005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交通运输委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7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7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处理 |
1.按件计收: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2.按量计收: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
|
2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投标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3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4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5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6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7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8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公路养护管理段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投标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9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公路养护管理段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0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公路养护管理段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1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公路养护管理段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12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公路养护管理段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人或工程承包商缴纳质保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13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公路养护管理段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项目施工工资保证金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 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 2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 50%;连续 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
14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车渡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投标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5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车渡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6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车渡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17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车渡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18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车渡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人或工程承包商缴纳质保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19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公路数据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人或工程承包商缴纳质保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20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公路数据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21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重庆市公路数据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数据技术服务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交通公路及相关行业数据领域的研究、开发、应用、转让等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公路职工培训与信息服务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渝委编办〔2020〕124号) |
|
22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23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 |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投标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24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 |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25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 |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26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 |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27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 |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人或工程承包商缴纳质保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28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投标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29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30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31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32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人或工程承包商缴纳质保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33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乌江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投标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34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乌江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35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乌江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36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乌江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37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乌江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人或工程承包商缴纳质保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38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合川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投标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39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合川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40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合川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41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合川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42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合川航道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人或工程承包商缴纳质保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43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铜梁船闸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投标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44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铜梁船闸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45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铜梁船闸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46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铜梁船闸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47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铜梁船闸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人或工程承包商缴纳质保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48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人或工程承包商缴纳质保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
|
49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50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51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
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
赔偿类收费 |
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路产占用 |
参见附件《重庆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 |
政府制定,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委 |
《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
|
52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
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护送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超限运输护送 |
参见附件《重庆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 |
政府制定,交通运输部、市交通运输委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
53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航运交易所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船舶交易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交易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开展船舶交易咨询、办理船舶交易手续、交易鉴证,为客户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等服务。 |
不超过交易额的1.8% |
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 |
1.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0〕120号)第十一条。2.《重庆市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重庆航运交易所的批复》(渝编〔2010〕57号),批复重庆航交所职责为开展船舶交易服务。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航运交易所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383号)。 |
|
54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航运交易所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航运交易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交易场地、航运交易结算平台等信息化网络服务,以及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全程航运交易结算等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 |
《重庆市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重庆航运交易所的批复》(渝编〔2010〕57号),批复重庆航交所职责为开展航运交易服务。 |
|
55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航运交易所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咨询及评估等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 |
《重庆市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重庆航运交易所的批复》(渝编〔2010〕57号),批复重庆航交所职责为承担航运综合服务。 |
|
56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航运交易所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投标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57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航运交易所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58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航运交易所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向外部单位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 |
《重庆市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重庆航运交易所的批复》(渝编〔2010〕57号),批复重庆航交所职责为承担物流相关信息平台的开发、管理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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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航运交易所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咨询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航运服务业的规范和管理,航运发展咨询和综合服务等。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 |
《重庆市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重庆航运交易所的批复》(渝编〔2010〕57号),批复重庆航交所职责为承担航运发展咨询和综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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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投标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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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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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研究,决策咨询服务;提供工程档案寄存、保管服务;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和造价依据编制服务;提供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的技术服务;提供技能鉴定服务;提供技术推广等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 |
《中共重庆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撤销重庆市交通局机关后勤中心、重庆市交通干部学校事业单位建制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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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试验检测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现场检测、工程材料及制品检测的技术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 |
《中共重庆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撤销重庆市交通局机关后勤中心、重庆市交通干部学校事业单位建制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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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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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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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船舶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投标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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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船舶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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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船舶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人或工程承包商缴纳质保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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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船舶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船舶设计,船舶生产的监理,航运安全与环保评估、监测及相关技术咨询,船用产品及钢结构质量检测,从事认证服务,水上事故损失评估,资产评估。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检验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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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市船舶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咨询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船舶设计,船舶生产的监理,航运安全与环保评估、监测及相关技术咨询,船用产品及钢结构质量检测,从事认证服务,水上事故损失评估,资产评估。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检验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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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重庆城市智能配送促进会 |
行业协会 |
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建议,编辑相关刊物,组织培训交流,维护会员权益。 |
会长:10000元/年; 副会长、秘书长:5000元/年;理事 :2000元/年;会员:1000元/年 |
市场调节价(该收费标准经本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全体表决一致同意后实施,若后续会费标准需要调整,则经会员大会表决后实施。)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渝民〔2018〕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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