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实行批量建造游艇型式检验服务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精神,依据《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局决定对重庆市范围内批量建造游艇(艇长24米以下)实行型式检验服务,现通告如下:
一、申请人可一次性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图纸审核、制造厂评估、检验申请。
二、船舶检验机构同步开展图纸审核和制造厂评估。
三、原型艇和/或首制艇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核发型式检验证书、游艇适航证书。
四、取得型式检验证书后批量建造的游艇经资料审核、制造过程验证合格后直接核发游艇适航证书。
五、游艇型式检验证书到期后,如设计和制造工艺未发生变更,可免除原型检验和试验,直接换发型式检验证书。
特此通告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