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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政策(共20条)

日期:2023-01-04 15:37

1﹒严格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取消港口建设费。

政策依据: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重庆海事局

咨询电话:12345、023-89189713(高速公路)、023-63775170(海事)

2﹒畅通便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国家卫健委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89183248

3﹒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397     

4﹒对开行重庆枢纽港至上海港(包括经南京港、太仓港中转至上海港),且集装箱整体运输时间控制在规定时间内的直达班轮公司,按每航次下水不超过5万元、上水不超过9万元、同装同卸往返航次不超过16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5﹒提高三峡大坝船闸通过能力,对航运企业使用新建长度130米型标准化船舶的,3年内此型新船通过三峡大坝船闸按不超过10万元/航次奖励,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6﹒对年度累计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超过200单的物流企业,根据开单量和货值,按不超过500元/单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上限50万元;对企业利用多式联运提单融资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30%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上限20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319

7﹒对自建仓储设施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且年进出口额达50亿元的企业,按仓储设施建设总投资1%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上限500万元;对租用标准化仓库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企业,根据租用面积和年进出口额,按每平方米每月5—10元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53

8﹒对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至2023年底。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9﹒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奖励。支持冷链物流节点信息化改造,根据节点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根据标准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冷链物流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10﹒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在渝设立总部、网络货运平台的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以及在渝设立分拨中心的市场主体,根据年度结算量,按100万—500万元/户给予年度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11. 重庆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100强的,按5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物流50强、重庆物流50强的,根据名次排位按5万—1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5A级物流企业的,按50万元/户奖励。对入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12.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对快递企业在乡镇、村设立网点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2970、023—86799365、023—89133113

13.对纳入我市综合交通规划且符合农村路网建设贷款范围的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5年,最长不超过30年,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最低可为5年期以上LPR减40BP。

政策依据: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改造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交计〔2022〕5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农发行市分行

咨询电话:12345

14.放宽皮卡车通行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进入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城区限制,不需进行网上备案即可通行。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173

15.放宽新能源货车通行限制。将新能源号牌货车不受货车限行、中心城区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的车型,由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放宽至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中型封闭式及厢式货车。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173

16.放宽轻型货车通行证办理。新增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不再以报废更新的方式办理中心城区通行证,可直接申办。对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以外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可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申办临时通行证。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173

17.便利冷链物流车辆通行证办理。对纳入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车辆,“零门槛”申领货车通行证,并采取精简办理流程资料和实行全程网办的方式,方便申领办证。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173

18.便利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通行证办理。简化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办理通行证审查环节,不再进行车辆实地见面审查,采取远程视频审查、照片审查等方式提高审查办证效率。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173

19.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迁入我市。

政策依据:市商务委等3部门《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渝商务〔2018〕2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968888

20. 对冷链运输企业给予不高于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冷链物流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2〕25号)

执行期限: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月10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交通运输业政策(共20条)

发布时间:2023-01-03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1-03

1﹒严格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取消港口建设费。

政策依据: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重庆海事局

咨询电话:12345、023-89189713(高速公路)、023-63775170(海事)

2﹒畅通便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国家卫健委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89183248

3﹒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397     

4﹒对开行重庆枢纽港至上海港(包括经南京港、太仓港中转至上海港),且集装箱整体运输时间控制在规定时间内的直达班轮公司,按每航次下水不超过5万元、上水不超过9万元、同装同卸往返航次不超过16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5﹒提高三峡大坝船闸通过能力,对航运企业使用新建长度130米型标准化船舶的,3年内此型新船通过三峡大坝船闸按不超过10万元/航次奖励,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6﹒对年度累计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超过200单的物流企业,根据开单量和货值,按不超过500元/单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上限50万元;对企业利用多式联运提单融资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30%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上限20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319

7﹒对自建仓储设施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且年进出口额达50亿元的企业,按仓储设施建设总投资1%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上限500万元;对租用标准化仓库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企业,根据租用面积和年进出口额,按每平方米每月5—10元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53

8﹒对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至2023年底。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9﹒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奖励。支持冷链物流节点信息化改造,根据节点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根据标准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冷链物流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10﹒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在渝设立总部、网络货运平台的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以及在渝设立分拨中心的市场主体,根据年度结算量,按100万—500万元/户给予年度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11. 重庆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100强的,按5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物流50强、重庆物流50强的,根据名次排位按5万—1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5A级物流企业的,按50万元/户奖励。对入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12.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对快递企业在乡镇、村设立网点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2970、023—86799365、023—89133113

13.对纳入我市综合交通规划且符合农村路网建设贷款范围的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5年,最长不超过30年,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最低可为5年期以上LPR减40BP。

政策依据: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改造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交计〔2022〕5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农发行市分行

咨询电话:12345

14.放宽皮卡车通行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进入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城区限制,不需进行网上备案即可通行。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173

15.放宽新能源货车通行限制。将新能源号牌货车不受货车限行、中心城区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的车型,由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放宽至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中型封闭式及厢式货车。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173

16.放宽轻型货车通行证办理。新增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不再以报废更新的方式办理中心城区通行证,可直接申办。对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以外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可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申办临时通行证。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173

17.便利冷链物流车辆通行证办理。对纳入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车辆,“零门槛”申领货车通行证,并采取精简办理流程资料和实行全程网办的方式,方便申领办证。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173

18.便利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通行证办理。简化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办理通行证审查环节,不再进行车辆实地见面审查,采取远程视频审查、照片审查等方式提高审查办证效率。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173

19.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迁入我市。

政策依据:市商务委等3部门《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渝商务〔2018〕2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968888

20. 对冷链运输企业给予不高于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冷链物流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2〕25号)

执行期限: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月10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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