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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3-07-1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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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交法〔2021〕47号


市交通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交通局党委2021年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

2021年8月9日

(联系人:喻相陶;联系电话:023-89183136)




重庆市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19号)精神,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结合重庆交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相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交通运输行业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局法规处负责起草局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式样(见附件1),并根据需求制定并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式样。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执法谁监管”的原则,局机关相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管对象、检查人员的变化情况,梳理本处室、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对应的抽查细则和工作指引,并通过局政务网站对外公开。

第五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应当根据随机抽查清单中的事项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其中,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将本处室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到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双随机平台”,操作手册见附件2);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将本单位、本系统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到市双随机平台。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以及监管实际需求分类。

检查人员名录库式样(附件3)的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所在单位、职务、业务专长、主要职责等,检查人员为执法人员的还应完善执法证件编号、发证机关等信息。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

第六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应当根据随机抽查清单中的事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其中,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将本处室检查对象名录库,录入到市双随机平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将本单位、本系统检查对象名录库,录入到市双随机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是交通运输领域的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也可以是交通运输领域的产品、项目、行为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式样(附件4)信息应当包括检查对象的名称、检查对象编号、检查对象地址、检查对象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重点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将社会关注度高、隐患多、信用差以及投诉举报多的一般检查事项调整为重点检查事项范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交通运输领域全部市场监管活动的行政检查都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八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随机抽查方式和不定向随机抽查方式。

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检查对象的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项目进展、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单一检查事项定向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相应监管对象总量的10%。

不定向随机抽查是指不设约束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单一检查事项不定向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相应监管对象总量的3%。

第九条  局机关有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根据交通运输部、重庆市政府要求以及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式样见附件5),明确计划名称、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和时间安排等。其中,局机关有关处室应当于每年12月10前将下一年度抽查计划报送局法规处,局法规处汇总后通过局政务网站对外公开;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年度抽查计划的对外公开。

年度抽查计划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局机关有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可在具备条件的领域与交通系统内、外部门协商制定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明确联合抽查事项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抽查时间、抽查对象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涉及市级牵头部门发起的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由该抽查事项对应的局机关业务处室拟制实施方案,明确一同参与检查的部门并商定联合抽查事项内容、时间、数量、比例、地域、名称、人员等,有必要的可组织抽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  具体抽查比例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抽查要求;

(二)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

(三)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信用风险分类,对风险高的行业领域、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针对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其他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五)加强统筹整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一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应当按照年度抽查计划,通过市双随机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其中,年度跨部门联合抽取时,局机关相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应当派员到场。

暂时无法使用市双随机平台的,应通过电子技术手段随机指派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换,但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依法回避(包括协助检查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回避可采取调整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当次检查或再次抽取替代检查人员的方式。

第十二条  未实施检查事项前,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与选派检查人员名单应予保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确需提前通知的除外。

第十三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可以将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书面委托给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委托开展双随机检查的,应当统一随机抽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依据使用。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一年内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不超过两次,检查对象半年内被再次随机抽中的,如果首次抽查检查未发现问题,第二本次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检查的事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完成。

第十六条  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表明身份(有执法证件的应出示证件),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抽查要求进行检查,通过书面记录、摄影摄像等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当场处罚等监管措施;

(三)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要将双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风险监测、属地化监管等常规监管方式进行有机融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督办、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以依法现场处理的,应当现场处理。对现场咨询、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应当告知咨询、投诉、举报途径。

发现检查对象已迁出、已注销或者正在组织清算、被撤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等情形的,致使检查无法正常开展的,可以取得证据后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但现场不能完成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检查频次;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整改情形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调查处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任务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双随机平台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开。组织抽查的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附件6)通过局政务网站及时对外公开。

检查结果不适合公开的,应当经组织抽查的检查机构审批同意,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组织抽查的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第二十一条  组织抽查的局机关相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在检查结束后,应当进行归档管理,相关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有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做好对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对口指导,指导完善抽查事项、提升监管效能。局调度中心配合局机关有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在市双随机平台完善检查事项清单,建立局本级双随机检查人员工作账号,配合做好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和处罚决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双随机监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双随机监管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双随机监管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双随机监管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监管对象出现问题,但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监管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况的;

(五)其它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有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应当在每年6月20日前,将半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报送局法规处;每年12月10日前,向局法规处报送当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总结,包括做法成效、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局法规处汇总后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有关处室、市交通执法总队应当做好本领域、本系统有关检查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宣传报道,为双随机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运输部、重庆市政府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和本级双随机监管工作牵头机构的协调对接。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交通局此前印发的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式样)

      2.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操作手册

      3.重庆市交通局检查人员名录库(式样)

      4.重庆市交通局检查对象名录库(式样)

      5.重庆市交通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式样)

      6.重庆市交通局抽查结果公示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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