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03日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道路客运企业、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办法》,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规范长途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管理,防止营运客车驾驶员疲劳驾驶,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交通运输部于2012年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84号),组织13个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择优推选部分长途客运企业,自2013年1月起开展接驳运输试点工作。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又多次印发,或联合公安部印发通知部署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全国共有27个省(区、市)、400余家客运企业、3500余条客运班线、7600余辆客运车辆、840余个接驳点参与接驳运输试点。从试点情况看,接驳运输有效提升了道路客运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对运输组织效率提升和行业转型升级发挥了促进作用。试点期间,接驳运输车辆未因凌晨2时至5时运行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但是,接驳运输试点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试点企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接驳点管理不规范、甚至发生虚假接驳现象,接驳点集中度较低,企业接驳运输成本较高等。此外,部分未参与试点的省份、企业提出了开展接驳运输的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工作,交通运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充分调研和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安全底线。《办法》明确接驳运输企业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接驳组织方案,方案设计应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设置应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求企业实地查验接驳点,对直接运营的接驳点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者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细化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坚持放管结合。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和接驳点设置管理均由企业自主制定并提交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鼓励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发挥行业自律、协作作用,推动接驳运输资源整合共享。明确接驳点待班驾驶员计入该车辆驾驶员配备数量,分段式接驳运输企业可将接驳点所在客运站增设为配客站点。明确接驳运输企业依托接驳运输管理平台报送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获取接驳运输凭证、保存接驳运输过程信息,应建立接驳运输动态监控制度,对接驳运输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强化接驳运输过程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纠正,保障接驳运输规范实施。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和违法惩戒。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接驳运输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考核,发现接驳运输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对该线路停业整顿直至消除隐患,对企业、驾驶员的虚假接驳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接驳运输的监督检查,建立接驳运输违规信息抄告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接驳运输企业公告接驳运输信息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接驳运输信息管理、运行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6章,共3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阐述《办法》的制定依据、实施目的、基本原则。明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道路客运结构调整,逐步减少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数量。明确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实行接驳运输;鼓励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实行分段式接驳运输,实现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当日往返。明确接驳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鼓励接驳运输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发挥行业协作、自律作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的具体要求。明确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接驳运输企业应实地查验接驳点,保证接驳点满足安全管理功能需求。明确接驳点管理要求,接驳运输企业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者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细化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分段式接驳运输企业可将接驳点所在客运站增设为配客站点。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明确拟开展接驳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过接驳运输管理平台报送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方案中的客运班线和车辆信息进行核实。依托管理平台向公安交管部门交换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公布已录入公安交管部门相关系统的接驳运输车辆情况,向接驳运输企业提供接驳运输车辆凭证。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规范接驳运输流程、信息记录手续、旅客及行李货物换车组织。规定企业加强接驳运输动态监控、视频监控、接驳信息记录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消除。明确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保存接驳运输过程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180日。明确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在前续22时至凌晨2时之间完成接驳,未按期完成接驳的车辆应当停车休息。明确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公告接驳运输信息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客运站在执行车辆出站检查时,应当将接驳点待班驾驶员计入该车辆驾驶员配备数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明确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接驳运输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考核。明确接驳点实施属地监管,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纠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将违规行为告知接驳点运营单位、接驳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接驳运输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并由原许可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对接驳运输企业、驾驶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明确换驾式接驳运输、分段式接驳运输、接驳点、接驳运输企业、接驳运输车辆等用语的定义,规定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道路班线客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规定《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四、重要问题说明
一是关于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管理问题。优化道路客运结构,是推动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的必然要求。随着高铁、水运、民航等客运系统的快速发展和私家车保有量提升,长距离、夜间通行的客运班线驾驶员易疲劳、运营安全隐患多风险高、旅客舒适性和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等劣势更加凸显。《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意见》和《办法》等均明确了逐步减少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相关要求,各地要按照这一原则对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实施分类监管。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强制退出;如符合延续经营条件,一是可调整发班安排,避免凌晨2时至5时停车载客休息;二是发班安排无法避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应当实行接驳运输。鼓励接驳运输企业实行分段式接驳运输,实现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当日往返。
二是关于接驳点设置和管理问题。接驳点是接驳运输过程实际发生地点,承担接驳过程管理和接驳运输驾驶员休息的功能。接驳运输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企业认真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接驳运输驾驶员规范开展接驳运输流程,实现驾驶员真正落地休息。接驳运输企业因成本、管理等原因,不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可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和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并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接驳运输驾驶员应主动接受接驳点管理人员的过程监督和信息核查。接驳点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接驳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将企业违规行为通过接驳运输管理平台告知接驳点运营单位、接驳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是将设置在客运站的接驳点增设为配客点问题。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包括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接驳运输企业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申请在接驳点所在的客运站配客,有利于企业提高运营组织效率和经营效益,是对接驳运输的一项支持措施,原许可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是接驳运输违规行为依法处罚问题。因接驳运输过程不规范甚至虚假接驳,导致驾驶员在未落地休息、未缓解疲劳的情况下继续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规定了明确罚则。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等规定了发现事故隐患时,实施责令排除隐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处罚要求;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线路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发现重大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办法》明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接驳运输的执法监督,发现接驳运输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对企业和驾驶员接驳运输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督促接驳运输企业、驾驶员始终保持高度自觉、高度警醒,规范接驳运输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五、关于《办法》贯彻实施
一是加强宣贯解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办法》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工作,将《办法》传达到基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道路客运经营者,积极营造主动遵守《办法》的氛围,使一线监管人员、客运经营者、一线从业人员做到应知应会、知法守法。
二是做好实施准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梳理本地区确需凌晨2点至5点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对实行接驳运输的,要督促指导相关道路客运经营者做好接驳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运行组织方案拟定、接驳点选取和实地查验,在实行接驳运输前完成制度方案制定、提交等工作,确保《办法》有效实施。
三是统筹推进道路客运结构调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行业安全稳定、服务质量和春运等特殊时段运力需求,在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同时,推动道路客运班线结构调整,逐步减少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