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正在出访途中的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险救援,搜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监测预警,防控发生环境污染,严防发生次生灾害;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情引导;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在抓落实上仍有很大差距,一定要举一反三、亡羊补牢。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强调要科学有效做好搜救工作,全力以赴救治受伤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伤亡,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危险源,注意防止发生次生事故;要求各地进一步排查并消除危化品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夯实各环节责任。韩正、孙春兰、刘鹤、王勇、肖捷、赵克志等领导同志也作出批示。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王勇国务委员率领由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全国总工会和江苏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江苏盐城“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下设专家组,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国土、住建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成立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企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组经调阅现场视频记录等进行分析认定,2019年3月21日14时45分35秒,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房顶中部冒出淡白烟,随即出现明火且火势迅速扩大,至14时48分44秒发生爆炸。
天嘉宜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5日,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批准。企业占地面积14.7万平方米,注册资本9000万元,员工195人,主要产品为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间羟基苯甲酸、3,4-二氨基甲苯、对甲苯胺、均三甲基苯胺等,主要用于生产农药、染料、医药等。企业所在的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以下简称生态化工园区)规划面积10平方千米,已开发使用面积7.5平方千米,现有企业67家,其中化工企业56家。2018年4月因环境污染问题被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曝光,江苏省原环保厅建议响水县政府对整个园区责令停产整治;9月响水县组织11个部门对停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包括天嘉宜公司在内的10家企业通过验收后陆续复产。
事故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江苏省和应急管理部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调集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至3月22日5时许,天嘉宜公司的储罐和其他企业等8处明火被全部扑灭,未发生次生事故;至3月24日24时,失联人员全部找到,救出86人,搜寻到遇难者78人。江苏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力组织伤员救治,至4月15日危重伤员、重症伤员经救治全部脱险。生态环境部门对爆炸核心区水体、土壤、大气环境密切监测,实施堵、控、引等措施,未发生次生污染;至8月25日,除残留在装置内的物料外,生态化工园区内的危险物料全部转运完毕。
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江苏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工信、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和消防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行为。响水县和生态化工园区招商引资安全环保把关不严,对天嘉宜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复产把关流于形式。江苏省、盐城市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
三、调查处理情况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和江苏省副省长费高云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立案审查调查。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决定给予樊金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费高云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61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朱从国、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响水县时任环保局局长温劲松等1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监察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时,江苏省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响水县、盐城市和省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46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
同时江苏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44名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倪成良,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勤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单国勋等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文件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红线意识不强。江苏省、盐城市对发展化工产业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欠发达地区承接淘汰落后产能没有把好安全关。响水县本身不具备发展化工产业条件,却选择化工作为主导产业,盲目建设化工园区,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甚至为了招商引资,违法将县级规划许可审批权下放,导致一批易燃易爆、高毒高危建设项目未批先建。2018年4月,江苏省原环保厅要求响水化工园区停产整顿,响水县政府在风险隐患没有排查治理完毕、没有严格审核把关的情况下,急于复产复工,导致天嘉宜公司等一批企业通过复产验收。这种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在许多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没有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片面追求GDP,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没有守住安全红线。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江苏省委省政府2018年度对各市党委政府和部门工作业绩综合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权重为零。盐城市委常委会未按规定每半年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在市委市政府2018年度综合考核中,只是将重特大事故作为一票否决项,市委领导班子述职报告中没有提及安全生产,除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领导外,市委书记、市长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只字未提。2018年响水县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都没有研究过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是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健全和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和保障,如果这一制度形同虚设,重视安全生产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深入不具体,抓落实有很大差距。党中央多次部署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江苏作为化工大省,近年来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教训极为深刻,理应对防范化解化工安全风险更加重视,但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缺乏具体标准和政策措施,没有紧紧盯住重点风险、重大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办法,在产业布局、园区管理、企业准入、专业监管等方面下功夫不够,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停留在层层开会发文件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在落实,各地区都要深入查找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风险,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精准治理。
(四)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造成监管脱节。党中央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但相关部门对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还存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这起事故暴露出监管部门之间统筹协调不够、工作衔接不紧等问题。虽然江苏省、市、县政府已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中明确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仍按自己理解各管一段,没有主动向前延伸一步,不积极主动、不认真负责,存在监管漏洞。这次事故还反映出相关部门执法信息不共享,联合打击企业违法行为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政府监管合力。
(五)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诚信缺失和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曾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刑,仍然实际操控企业。该企业自2011年投产以来,为节省处置费用,对固体废物基本都以偷埋、焚烧、隐瞒堆积等违法方式自行处理,仅于2018年底请固体废物处置公司处置了两批约480吨硝化废料和污泥,且假冒“萃取物”在环保部门登记备案;企业焚烧炉在2016年8月建成后未经验收,长期违法运行。一些环评和安评中介机构利欲熏心,出具虚假报告,替企业掩盖问题,成为企业违法违规的“帮凶”。对涉及生命安全的重点行业企业和评价机构,不能简单依靠诚信管理,要严格准入标准,严格加强监管,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六)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监管执法宽松软。响水县环保部门曾对天嘉宜公司固体废物违法处置行为作出8次行政处罚,原安监部门也对该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处罚过多次,但都没有一查到底。这种以罚代改、一罚了之的做法,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行为。目前法律法规对企业严重不诚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偏轻,往往是事故发生后追责,对事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而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紧,造成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些企业对长期违法习以为常,对法律几乎没有敬畏。
(七)化工园区发展无序,安全管理问题突出。江苏省现有化工园区54家,但省市县三级政府均没有制定出台专门的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安全标准规范,大部分化工园区是市县审批设立,企业入园大多以投资额和创税为条件。涉事化工园区名为生态化工园,实际上引进了大量其他地方淘汰的安全条件差、高毒高污染企业,现有化工生产企业40家,涉及氯化、硝化企业25家,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26家,且产业链关联度低,也没有建设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先天不足、后天不补”,导致重大安全风险聚集。目前全国共有800余家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健全、入园门槛低、安全隐患多、专业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比较普遍,已经形成系统性风险。(八)安全监管水平不适应化工行业快速发展需要。我国化工行业多年保持高速发展态势,产业规模已居世界第一,但安全管理理念和技术水平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不适应行业快速发展需求,这是导致近年来化工行业事故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展慢,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亟需加大力度修订完善,化工园区建设等国家标准缺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信息化监管严重滞后,缺少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监控企业违法行为的手段。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人才保障不足,缺乏有力的专职监管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专业监管能力不足问题非常突出,加上一些地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精神有偏差,简单把安监部门牌子换为应急管理部门,只增职能不增编,从领导班子到干部职工没有大的变化,使原本量少质弱的监管力量进一步削弱。国务院办公厅和江苏省2015年就明文规定到2018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业人员配比达到75%,至今江苏省仅为40.4%,其他一些地区也有较大差距。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建立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但推动落实不够。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把防控化解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作为大事来抓。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特别是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防控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的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安全发展,聚焦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以更严格的措施强化综合治理、精确治理。建议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组织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切实把所有风险隐患逐一查清查实,实行红橙黄蓝分级分类管控和“一园一策”“一企一策”治理整顿,扶持做强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整体提升安全水平。
(二)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建议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等部门参加,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合理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消除处置能力瓶颈。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评估,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有关部门联动,建立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等重点地区要抓紧组织开展,强化措施落实。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要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门槛,严格主要负责人资质和能力考核,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责,明确专业管理技术团队能力和安全环保业绩要求,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不准办厂办企。加强风险辨识,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危险化学品重点市建设化工职业院校,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新招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化工职业技能教育背景,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加大事前追责力度,建议通过刑法修订或司法解释,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或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完善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安全和环保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严格环评和安评等中介机构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诚信建设,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动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建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参加,进一步完善推动落实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统筹布局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适时修订发布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细化制定化工行业技术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关闭退出,并实行全国“一盘棋”管理,严防落后产能异地落户、风险转移。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核准。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实行化工、危险化学品装置设计安全终身负责制。2020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和使用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挂靠经营,加快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建设,强化运输企业储存、停车场管理和隧道、港区风险管控。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等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五)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议相关部门抓紧梳理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理。加快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推进制定化学品安全法,修订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处罚标准,强化法治措施。修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强制实施。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要加强地方立法立标工作,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写入部门“三定”规定,清晰界定并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方式,推动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专业监管力量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在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职执法队伍;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置或派驻安全生产和环保执法队伍。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提高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比例。明确并严格限定高危事项审批权限,防止监管执法放松失控。建议整合有效资源,改革完善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统筹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