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8〕1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委属各单位,各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
现将《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
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工作,有效防控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渝安办〔2018〕3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年”和“平安工地”建设主题,以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工程、复杂工况条件下桥梁工程等为重点,强化现场施工安全、技术保障和应急能力,务实推进建设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通过“执法必严、举报必奖、失信必惩、有责必追”,联合惩戒一批、刑事追究一批典型事故责任主体,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控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实现2018年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同比下降的目标要求。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重点突出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复杂工况条件下桥梁等风险较高工程项目。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1.项目部安全管理行为。各类制度和目标建立、完善和执行,包括操作规程、安全投入、教育培训、安全责任书签订、“日周月”隐患排查、持证上岗、现场防护等方面。
2.关键人员到岗履职和分包队伍管理。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专业分包队伍、特种设备和安全设备设施分包队伍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行为履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危大”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技术、安全交底情况。
4.应急管理能力。以项目部为单元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5.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应急队伍建设等情况。
6.复杂工况条件下桥梁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综合考虑桥梁结构受力、气候环境、地形地貌、桥位水文特征和施工工艺成熟度识别安全风险,从技术上管控基坑、桩基、围堰、沉井、混凝土、预应力等各类分项工程技术风险。
7.“两区三厂”安全隐患治理。对生活区、办公区域及钢筋加工厂、预制厂、拌和厂开展地质灾害、极端天气、施工爆破、交通安全和用电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风险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驻地安全。
三、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5月下旬至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公路水运建设企业要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部署安排。
(二)重点治理阶段(6月1日-11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市公路局、委质监局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市安委办和市交委的统一部署,开展集中执法,专项治理,严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公路水运建设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自查,严查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施工环节等方面的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市公路局、委质监局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执法必严。坚持“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闭环执法,对重大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处罚,坚决防止可罚不罚、该罚不罚。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市公路局和委质监局要严格监管执法,做到安全执法处罚每月“清零”,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举报必奖。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奖励渠道,及时兑现有效举报奖励,充分发动社会群众和企业职工参与举报。特别是针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无处可藏、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三)失信必惩。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相关管理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依法将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向社会公布、向部门推送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有效联合惩戒。
(四)有责必追。严格执行市安监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渝安监发〔2018〕2号),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对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一律依法启动责任追究调查;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免于责任追究的,一律在调查报告中作出说明并公示。凡是违规不移送、不立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对有关单位负责人依法实施问责。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市安委办要求,市交委成立专项治理协调推动工作小组,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委安监处、建管处、养护处、港建处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要设置专门的协调推动工作小组。
(二)加强综合督查。按照工作要求,市交委每季度将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市公路局和委质监局将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排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包含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内容的检查。
(三)及时总结典型案例。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市公路局和委质监局每月至少报送一例符合“执法必严、举报必奖、失信必惩、有责必追”相关情形的典型案件至市交委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