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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日期: 2026-04-13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实施方案》通过系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以12条举措纠治重复评价、标准割裂、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推动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信用动能。

一是厘清权责边界,根治多头评价。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作为公共信用评价的两大核心组成部分。同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各地各有关部门,实现评价结果全国共享。行业主管部门须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企业信用评价。

二是统一评价规则,促进公平竞争。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明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企业,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鼓励有关部门对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进一步优化守信企业发展环境。

三是规范实施流程,保障合法权益。一方面,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明确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评价结果需及时更新调整;另一方面,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确保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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