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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公路行业监管

日期: 2020-06-30

(重庆市交通局 2020年6月)

    质量为本,诚信为基。近年来,重庆市交通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探索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形成了以“全覆盖、强聚焦、优评价、重应用”为特征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初步构建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信用体系建设

    行业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为依据,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从业主体信用记录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法合规应用的服务体系为支撑,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信用管理制度的整合创新。2018年,市交通局发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8〕100号),这是在交通运输部总体框架设计下,提炼总结十余年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将原有分散的、碎片化的信用管理制度整合创新,形成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管理和信用信息应用“三位一体”紧密衔接的信用管理体系。
    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运转。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支撑信用管理的技术平台,是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平台,是交通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记录和操作平台,也是社会公众使用信用信息的查询和服务平台。

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逐步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理企业公路工程综合丙级资质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制定了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将其承诺依托市交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即时办理资质证书;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企业的人员信息发布实施告知承诺制,即时予以发布。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撤销资质许可或信息发布,并视情节实施惩戒。
    探索开展从业主体诚信教育。通过集中培训、线上课程、辅材印制、微信答疑等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从业主体做好信用管理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其增强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受理市场主体资质许可、信息发布申请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信用知识教育,提高其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积极拓展信用信息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特别是建设管理单位在从业单位选择时,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信息,包括把从业主体信用记录作为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合同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

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采集、记录和发布本区域公路建设从业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
    持续开展公路行业信用评价。从2006年开始,市交通局陆续对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于2011年建立起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使信用体系突破性地从管理单位发展到管理单位和人员并重的阶段,目前,已对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信用评价,并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从业单位类型以及失信行为严重程度等相关情况的差异,灵活应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两种信用评价方式,增强了评价工作的适应性、科学性和客观性。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交通局在充分掌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结合公路项目管理特点,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结合本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拟将行业信用管理体系与新建立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有效衔接,将行业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以及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量化记分推送,以形成本市工程建设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
    督促失信从业主体限期整改。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效果,采取差异化的处理方式,以鼓励从业单位良好履约和积极整改: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如在项目首次出现,且在限期内整改完成,该失信行为可以不纳入评价扣分;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或一般失信行为整改不到位及反复出现的,进行动态评价或定期评价扣分,并依法依规启动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
    探索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了失信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且未对项目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一是在行业信用评价中可以取消或减少相应扣分;二是对已纳入信用中国查询记录的,协助其合法合规进行修复工作,协助办理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的手续。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市交通局将会把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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