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自2026年1月1日起 重庆水路运输管理将有这些变化
9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陆多祥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介绍,我市在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绿色航运建设,推进水路运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以及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将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形成制度化安排。
《条例》分七章,共四十四条,以加强水路运输管理为主线,重点从水路运输发展与安全、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及其辅助业务、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保护水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经营者的自有船舶运力应当不少于三十六客位
需在运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该《条例》结合我市通航水域落差大、流速快、气象复杂的特点,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同时考虑到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相较于其他船舶,在强度、稳性、吃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距的实际情况,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采取“许可”方式对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进行管理,要求经营者的自有船舶运力应当不少于三十六客位,并在营运前持法人身份证明,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投入运营船舶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从源头上保障旅客人身安全。
旅客班轮运输以外的水路旅客运输业务
应在开航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票价等信息
旅客运输分为旅客班轮运输(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班轮运输是指,在固定港口之间按照预定的船期向公众提供旅客、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和旅客班轮运输以外的水路旅客运输。
鉴于现行条例仅就旅客班轮运输作出相应规范,此次修订增加了对旅客班轮运输以外的水路旅客运输的规范内容。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客班轮运输以外的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航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票价、发航时间等信息,并按照核准的船舶运力、航线、停靠站点及其公布的票价、发航时间运行。
变更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票价、发航时间的,应当在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航线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布。
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
应依据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决定
近年来,我市水路旅客运输业务蓬勃发展,2024年完成客运量866.1万人,“三峡游”“两江游”客运量持续增长。为了适应水路运输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引导运力有序增加,此次修订完善了客运船舶运力调控的内容。《条例》在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购置或者光船租赁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船舶运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同时,为了确保水运市场的良性可持续发展,要求规定具有许可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应当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陈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