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 |||||||||||||||||||||||||||||||||||||||||||||||||||||||||||||||||
文号 | 渝交委港〔2014〕22号 | 分类 | 地方规定 | |||||||||||||||||||||||||||||||||||||||||||||||||||||||||||||||
发文单位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发文时间 | 2014-07-18 | |||||||||||||||||||||||||||||||||||||||||||||||||||||||||||||||
上传 |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下载] |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港〔2014〕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水运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全市水运工程建设,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7月18日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对水运建设项目法人的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令)、《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系指在我市范围内承担新建、改扩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项目法人或代建机构,及其派驻工程现场指挥、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管理机构(含指挥部、项目办、管理处等)。 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我市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度。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具体负责其开工备案的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工作。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开工备案的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工作。 三、对于承担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其资格标准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管理机构必须设立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职能的部门或岗位。 (三)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各负责人及岗位人员的岗位分工及职责。 (四)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最低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数不少于3人,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1人。 2.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经历。 (五)水运技术复杂、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其建设单位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根据投资规模满足大型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相应条件。 四、大型水运工程(大型水运工程范围见附表1,《大型水运建设项目分类表》)建设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管负责人必须具有2个及以上建设项目管理经历;项目质量安全分管领导,必须拥有工程系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个及以上建设项目管理经历;项目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拥有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个及以上建设项目管理经历;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必须符合《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管理人员数不能低于下表要求。 表1 管理人员人数最低标准
五、在开工备案时,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管理机构、人员及资格条件报具有相关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达到资格标准的按规定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六、采用信用评价方式对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具体评价方法详见附件1(《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评价细则》)。 七、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在每年2月底以前,通过重庆市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市交委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在重庆市“路港杯”优质工程评选和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工作中予以运用。 评价等级为“AA”和“A”的建设单位,将予以通报表扬,在项目建设单位招标资格审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信用加分条款,加分不超过2分。 评价等级为“C”、“D”的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信用扣分条款,扣分不超过2分。对“C”级将要求限期整改、更换相应管理人员;对“D” 级将要求停工整改、更换相应管理人员并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相应法规进行暂缓补助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并责其停工直至满足资格标准为止。 八、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大型水运建设项目分类表
附件1
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评价细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单位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细则。 二、本评价细则适用于全市在建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评价管理。 三、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市交委审批施工图设计的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由市交委及其委托的委质监局进行评定;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的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由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部门进行评定。市交委将视情况对各区县评定情况进行抽查。 四、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评价得分X为: X≥95分,评价等级为“AA”; 95分>X≥85分,评价等级为“A”; 85分>X≥70分,评价等级为“B”; 70分>X≥60分,评价等级为“C”; X<60分,评价等级为“D”。 五、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评价期为项目开工至交工验收,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建设项目为评价单元。 六、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其他情况等四大部分,总分为100分(见附表2)。各项评价指标均实行累计扣分制,各项扣分直到该项分值扣完为止。多项目同建设单位的情况,对各项目分别进行评价,计算年度投资加权平均值作为建设单位最后得分。 七、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认定评价等级为“D”: (一)建设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交通行业规定,不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 (二)建设资金不到位,无法满足项目需要; (三)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严重后果; (四)未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或管理不力,致使工程质量、进度处于失控状态; (五)因建设单位管理失职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完成建设目标、未完成部市重大目标任务、引发集访事件或其他不稳定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 (六)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期支付工程费用,造成不良后果; (七)不按合同规定进行变更管理,造成国家损失; (八)挪用建设资金或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履约保证金,造成国家和单位损失; (九)项目交工验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十)有行贿或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它不诚信行为。 八、项目建设单位评价以下列材料作为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市交委或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三)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四)其他经市交委及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资料。 九、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具体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交委审批施工图设计的水运工程由市交委质监局按照附件评价细则,按建设项目对评价标准中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部分进行评分,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初步评价结果报市交委。市交委审核初步评价结果后,确定各建设项目的得分及等级,并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交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交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二)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的水运工程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评定,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评分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交委备案。 (三)市交委统一公布评价结果。
附表2 水运项目建设单位评价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