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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渝交便函〔2024〕208号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01-29
上传 渝交便函〔2024〕208号 .zip [下载]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简称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现就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6月)。

1)告知企业。相关公路工程从业企业在重庆系统填报的联系手机或电子邮箱将收到短信或邮件,督促其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2)信息的更新。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包括企业(个人)业绩未上传证明材料,或上传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及时补充更新。

3)信息的撤回。企业在部管理系统中于2024年2月1日前上报且尚未审核的信息,须全部自行撤回(除变更信息外,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审核中的信息,对应表单信息的左上角有撤回按钮,能够撤回),经企业复核更新后再重新上报。

4)信息的更正。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向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其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2.市交通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12月)。核查发现公路工程从业企业已发布信息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将予以退回;核查发现公路工程从业企业存在弄虚造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将报部注销系统账户。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组织存量信用信息补录

(一)基础信息补录。基础信息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路工程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财务信息、奖惩记录信息,其中,设计企业是指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公路行业资质、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交通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企业是指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的企业。

补录基础信息的设计、施工企业,须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重庆系统)已发布本单位信息,并对发布信息及时进行了更新维护。在重庆系统公众页面的从业单位名录处于不可查询状态,或未对其在重庆系统发布的本单位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将不予受理其信息审核。

(二)业绩信息补录。业绩信息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承建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补录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不属于以下情形:

1)市政、水利等项目,即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项目(按照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上的技术标准来确定);

2)非交通主管部门监管项目,即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施工许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等不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印发;

3)养护项目,即日常养护以及属于《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规定的养护工程项目;

4)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即2018年6月1日之前,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业绩;2018年6月1日之后,施工单项合同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业绩),但未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5)超越企业资质承担工程(业务)范围的项目,即其合同签订时的资质应当与合同内容匹配。

2施工业绩对应的项目合同段须已交工,且交工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后;设计业绩对应项目的设计批复文件须已印发,且已开工(交工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前的不予受理)。

3业绩对应的项目信息(包括合同段信息和履约人员信息)须已在重庆系统“项目信息”栏目中发布,相应的业绩信息截图,应作为企业业绩和企业人员业绩的佐证材料之一,在部管理系统上传;

4业绩的关键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结算价、开工日期、交工日期、竣工日期、技术等级、主要工程量等,须与重庆系统保持一致。

(三)其他填报要求。企业应按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指南》(简称《录入指南》,见附件)补录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存量信息审核受理及监管

(一)受理方式。2024年2月1日后,设计、施工企业在部管理系统补录上报的基础信息或业绩信息,无须提交纸质材料或电子邮件申请审核,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的审核工作。对于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上报信息,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在相应的信息页面签署意见,予以退回,请企业自行登录部管理系统查看退回原因。

(二)监管措施。

1对于发现有弄虚造假行为企业的监管措施(弄虚造假,主要是指编造不存在的业绩信息,篡改已有业绩的技术等级、开工(交工、竣工)时间、合同金额、里程、主要工程量、履约人员等信息的情形):

1)撤销发布其在重庆系统的所有信息;

2)责令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期内(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暂停受理其部管理系统和重庆系统的信息发布申请,并将企业纳入公路工程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2对于频繁出现填报错误企业的监管措施(频繁出现填报错误,主要是指企业未按照《录入指南》要求填写和上报,被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退回的信息,在10日内超过10条的情形):

1)延长信息审核办结时间。

2)对于三个月内出现3次10日内被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退回的信息超过10条的情形,将企业纳入公路工程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四、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部管理系统对在建的和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设计和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建设单位在部管理系统录入或变更项目信息前,应先在重庆系统录入或变更相应的项目信息,确保两个系统同一项目的关键信息保持一致。

审核单位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审核工作。

 

附件: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指南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