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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文号 渝交委路〔2017〕85号 分类 地方规定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09-18
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文号 渝文备〔2017〕884号
上传 渝交委路〔2017〕85号.pdf [下载]   附表1-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报送表(企业).docx [下载]   附表2-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部级信息公开一览表(个人).docx [下载]   附表2-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部级信息公开一览表(企业).docx [下载]   附表1-2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报送表(人员).docx [下载]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

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推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6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具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部门依法认定,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公开、信息共享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在其政府网站设置信用专栏,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简称市交委质监局)具体负责市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推送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具体负责市级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定期向市交委质监局推送符合市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市级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市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一)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谎报、瞒报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四)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要求消除隐患的。

(五)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抽检中,发现进场主要原材料、产品、构件等质量不合格,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

(六)对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实的。

(七)因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或者依法作出暂扣、吊销、取消、降低资格资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限制行为能力行政处罚的。

(八)列入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九)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或者人员、项目名称、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和结果、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部门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通过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举报调查等途径,对应当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准确记录拟公开的基本信息和公开理由,并做好下列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一)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等级、事故简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二)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隐患描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三)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包括处罚对象、处罚种类、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机关等。

(四)不合格主要原材料、产品和构配件应当包括原材料、产品、构配件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抽检单位、不合格指标、施工单位、产品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处理结果等。

(五)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名单事由等。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八条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采集。市交委质监局、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采集工作,市交委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由市交委质监局一并采集汇总

(二)信息告知。采集单位在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公开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可以在依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时一并告知),并请其确认拟信息公开内容无异议。

(三)信息报送。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市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采信资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送表》(附表1)一并报送至市交委质监局。

(四)信息公布。市交委质监局应当于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审核确认上月符合市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经市交委审定后,在市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布。涉及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在收到相应事故调查部门调查报告后公开。

(五)信息推送。市交委质监局应当于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采信资料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部级信息公开一览表》(附表2)一并报送至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六)信息移出。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信息公开期满后,公开信息应当从信息公开专栏移出。

第九条  对拟公开或者公开内容有异议的,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可以向实施信息公开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其中,涉及已报送交通运输部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更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和相应的信息档案或数据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工作,相关信息建档保存10年

第十二条  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作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定期评价或者动态评价。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交通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