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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
文号 渝交路〔2022〕18号 分类 地方规定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 发文时间 2022-03-17
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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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规技中心、高速集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结合2021年全市交通建设管理审计整改意见,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揽业务。建设管理单位在从业单位选择时,相关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设置的资质条件,应严格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公路工程设计企业。可承担公路工程设计业务的资质包括: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公路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只设甲级)和公路专业设计资质(设甲、乙、丙级)、特大桥梁专业设计资质(只设甲级)、特长隧道专业设计资质(只设甲级)和交通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设甲、乙级)。其中,公路专业设计乙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业务;公路专业设计丙级资质可承担三级以下公路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养护等设施的设计业务;特大桥梁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墩高80米以上或单跨跨径150米以上的桥梁;交通工程专业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二级公路的收费系统及管理、养护、服务设施的设计业务。

(二)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参与专业工程(指路基、路面、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和公路交通工程机电工程),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指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和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参与施工总承包工程(指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企业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取得房屋建筑、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设管理单位不得以其他施工资质来替代。

(三)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公路工程监理活动,企业应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设管理单位不得以其他部门颁发的任何资质来替代。

二、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目前,涉及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土木工程师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所有从业单位(指建设管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造价咨询以及沥青、伸缩缝和桥梁支座的供应单位),均应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重庆系统”,https://jtj.cq.gov.cn/gl/)首页的从业单位名录。

(一)制度依据。根据《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129号)(市司法局备案文号,渝文审〔2021684号)第二十三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所有从业单位均应及时登录信用系统发布其基本信息,未记录在信用系统中的从业单位,参与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选择时不予认定,从业单位选择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和直接发包等方式”,从业单位名录处于不可查询状态的从业单位,不得新承揽本市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相关业务。

(二)具体操作。建设管理单位选择从业单位时,相关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从业单位不得存在“被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查询重庆系统,对于从业单位名录处于不可查询状态的从业单位,应否决其投标;建设管理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在重庆系统复核,若中标人在从业单位名录处于不可查询状态,应提请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三)动态评价。建设管理单位若选择未记录在重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经认定后,将作为较重失信行为(GLJS3-1-4),由市交通局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通过重庆系统向社会通报,其中,建设管理单位为国家机关的,该动态评价结果的通报文件将抄送其上级机关。

四、相关管理部门应从政策宣贯培训、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办理、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含质量安全督查)等方面,加强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一)分级分类开展政策宣贯培训。市场准入管理应纳入建设管理培训内容,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的培训,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培训;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在建市级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培训。

(二)公路建设关键环节严格把关。相关管理部门在办理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过程中,应在重庆系统复核从业单位的资质,对于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从业单位,不得办理,并应督促建设管理单位重新选择从业单位(包括招标);对于有相应资质但未在重庆系统填报的从业单位,应督促其完整填报后,给予办理;对于有相应资质但在重庆系统从业单位名录处于不可查询状态的从业单位,应逐级函报至市交通局。

(三)准入管理纳入公路建设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将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纳入督(检)查范围,依托重庆系统,加强在建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资质(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督(检)查报告中,如涉及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的问题,应报(抄)送给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由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条,给予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如有涉及未记录在重庆系统从业单位名录的问题,应报送给市交通局,将责任单位纳入动态评价。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