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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交质监发[2009] 318号 分类 部委规定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 2009-06-25
上传 附件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docx [下载]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docx [下载]   附件4~7.docx [下载]   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docx [下载]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9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复核评价及评价结果发布。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相关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在本省注册,属质监总站发布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须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质监总站。

在本省注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由省级质监机构发布。

涉及外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转送当地省级质监机构。

第五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六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其单独签订

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母体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综合评分的具体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第七条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八条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评分>95 分,信用好;

A 级: 85分<信用评分≤95 分,信用较好;

B级: 70分<信用评分≤85 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信用评分≤70 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 分,信用很差。

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

第九条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 1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见附件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或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见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将项目中属评价范围内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客观性负责;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1月30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三)省级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在外省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

省级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属质监总站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25日前报送质监总站,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四)质监总站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确定属质监总站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第十条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各级质监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中的违规行为均作为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的评价依据,信用检查结果应有检查人员的签字确认,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多次发现的问题可累计扣分。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所负责评价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第三章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随机检查累计扣分制,对其中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采用定

期评分制,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

第十二条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被确定为信用很差或使用假证书上岗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25日前报送质监总站,跨省从业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质监总站对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加,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扣分依据为项目业主掌握的不良信用信息,质监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中的违规行为等。

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在公布评价结果前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作出信用评价的部门提出申诉,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社会公布,并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信息整

理、资料归档、数据录入等工作。

质监总站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保存本地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的相关资料。信用评价纸质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作出信用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对评

价结果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质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质监总站备

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1

JJC201001

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

直接确定为D级

 

2

JJC201002

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

直接确定为D级

 

3

JJC201003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直接确定为D级

 

4

JJC201004

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得分为0分的

直接确定为D级

 

5

JJC201005

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扣10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分

6

JJC201006

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的

扣5分/参数

 

7

JJC201007

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

扣10分/个

 

8

JJC201008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

扣10分/人

 

9

JJC201009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10

JJC201010

试验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地址等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扣5分/次

 

11

JJC201011

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扣5分/试验检测工程师、扣3分/试验检测员

 

12

JJC201012

评价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扣10分/人

 

13

JJC201013

评价期内,强制性试验检测设备配备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

扣10分/台

 

14

JJC201014

试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15

JJC201015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扣2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16

JJC201016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章)

扣3分/类

 

17

JJC201017

无故不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的

扣10分/次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1

JJC202001

出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扣100分

 

2

JJC202002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扣10分/ 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分

3

JJC202003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

扣10分/人

 

4

JJC202004

未经母体机构有效授权

扣20分/项

5

JJC202005

授权负责人不是母体机构派出人员的

扣10分

6

JJC202006

超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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