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标题 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要点(2025 年 3 月 3 日,第八版)
文号 分类 地方规定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02-15
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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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2025 年 3 月 3 日,第八版)

一、依据文件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9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九)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要点》(交通运输部2025 年 1 月 23 日发布)

(十)《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移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

(十一)《四川省人社厅、重庆市人社局关于川渝职称互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职称〔2021〕13号)

(十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 )

二、申请指南

(一)申请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交通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具体指标见附件1),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首次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

 首次申请是指提交资质申请时尚未持有任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是指提交资质申请时已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首次申请或增项提交材料的区别有两点,一是标准要求的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期限不同:若为首次申请,须确保主要人员有申报前1个月的社保;若为增项,须确保主要人员有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二是首次申请须提交企业章程复印件,而增项无须提交。

)申请公路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公路路基(路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按照住建部最新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可选择不同的申请方式来提交相关材料。

1、若无公路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公路路基(路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可按照首次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2、若持有公路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公路路基(路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以上资质标准要求的具体指标见附件2,其中,直接申请,无论企业是否具有公路资质均适用,不考核企业业绩;升级申请,只适用于具有公路三级资质的企业,不考核企业的技术装备及技术工人。

三、审查要点

(一)总体要求

1.基本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只针对首次申请)。

2.企业信誉。企业自申报资质之日起近1年内无严重不良行为,企业最近一期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AA级A级,若无信用评价的,采用其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无信用评价结果且未发现严重不良行为的,可视为良好)。

无须提交证明材料,评审时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栏目及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评价结果”栏目查询结果为准。

(二)企业净资产。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为准。增项资质的,提交的证明材料: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财务报表(一般情况下,企业净资产按照资产负债表中期末数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来认定

(三)企业主要人员

1. 人员要求

1)数量要求。资质标准要求中的企业主要人员数量是相应资质等级的最低要求,企业应确保资质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一个人同时具有技术职称证书和技术工人考核(培训)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一个人同时拥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考核。

(2)职称要求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认定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市政与桥梁。

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等执(职)业资格证书之一的,也视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人员

重庆以外其他省份的职称除四川职称外,均须经重庆市相关职改部门重新认定。

3)社保要求企业主要人员应为在职60周岁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保部门出具的《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或《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保险缴纳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定。

首次申请的企业,需企业主要人员在申报日期前1个月的社保缴纳材料;增项申请的企业,需企业主要人员在申报日期前3个月的社保缴纳材料。

(4)业绩要求。对资质标准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业绩的理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是指此业绩对应的人员,可以是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也可以是注册在本单位的公路工程专业建造师;二是“主持完成”,是指此业绩未超越当时人员所在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且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近10年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此外,个人业绩若一年内在其他企业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人员业绩按照《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填报的“本人完成施工项目概况”审查(如果是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人员业绩,该表就填报该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如果是单位公路工程专业建造师的人员业绩,该表就填报该建造师的相关信息,单位技术负责人无需再填报此表),其填报内容共六项: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地址、起止时间、本人在工程项目所担任职务、完成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及资质等级,填报要求如下:

a、项目名称。按照相应的施工合同上的项目名称填写。

b、项目规模指标。填报内容应包括:合同价、里程、技术等级、路面类型(即沥青混凝土路面还是水泥混凝土路面)及面层厚度、工程内容(列明施工合同具体包括哪些工程内容,如路基、路面、桥涵、隧道、 交安工程、机电工程等)、主要工程量,其中,若工程内容不包括路面,路面类型及面层厚度可不填报。

c、项目地址。按照项目所在的省市填写。

d、起止时间。按照项目的开工时间和交(竣)工时间填写。

e、本人在工程项目所担任职务。按照人员在项目实际担任的职务或岗位填写。

f、完成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及资质等级。填报企业名称、与所填项目

规模指标对应的公路工程相关资质名称及等级。

    5)信息核验申请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中的人员能通过以下核验。

a、职称核验。重庆职称将通过重庆市职称证书查询服务系统核验;四川职称将通过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或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职称信息查验栏目等人社部门设置的信息系统核验;央企下属子孙公司申请资质所提供的央企职称,其对应人员的学历证书将通过学信网核验。

b、社保核验。社保将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或《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上的验证网址及验证码核验。

c、业绩核验。技术负责人业绩将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验,核验系统包括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d、建造师核验。注册建造师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验,注册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2.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分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请勿与项目技术负责人混淆)。

a、若申报材料提交的人员业绩为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签字的《技术负责人简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本人签字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企业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缴纳材料、加盖执业印章的建造师证书(如有)。

b、若申报材料提交的人员业绩不是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签字的《技术负责人简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企业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缴纳材料;加盖执业印章的建造师证书(如有)。

(2)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提交的申报材料:《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身份证、养老保险缴纳材料;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可不提供

若申报材料提交的人员业绩为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的业绩,还包括本人签字的并完整填报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职称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缴纳材料;四川职称还须提供核验截图、查验路径及查验所需的用户名和密码,重庆职称无须提供;央企职称(只限于央企下属子孙公司申请资质使用)还须提供对应人员的最高学历证书,重庆职称无须提供。

(4)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技术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技术工人人员名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考核或培训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缴纳材料。

(四)技术装备

资质标准要求中的机械设备是指企业自有设备

提交的申报材料:《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十一)。此外,若为新设备,应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表;若为二手设备,应提供初始购置发票(自资质申请时间起向前推算10年以内购买)、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表、转让协议及转让发票

申请企业应确保发票能通过国家税务部门相关查询平台核验。

(五)企业工程业绩

1.业绩要求。

1)业绩范围。资质标准要求中的企业工程业绩是指企业取得公路工程相关施工资质后,在相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承担的公路施工业务,超越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市政、水利等项目中按公路工程标准建设的道路工程(应提供立项或者设计审批材料体现其公路属性及技术标准),可认定为有效业绩,该类业绩数量不得超过资质标准要求业绩总数1/2

依法分包专业工程,可认定为有效业绩,分包方须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2)业绩年限。资质标准要求“近10年”,指自申请资质时间起向前推算10年期间验收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3年,“近10”业绩指20131月1日后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时限业绩不予认可。

(3)信息核验。申请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中的业绩能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验,核验系统包括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申报材料。

提交的申报材料:《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十二),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联合体业绩还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能核定实际承担工作量的佐证材料,由业主或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出具。

合法分包业绩还须提交分包合同协议书,此外,2024年2月18日之前的业绩,还须提交招标文件关键页(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1内容页,加盖作为发包人的建设管理单位的印章)、投标文件关键页(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加盖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的印章)、分包人向承包人开具的分包款增值税发票。

四、常见问题解答

  资质申报中常见问题解答见附件3。


附件1

公路施工资质标准(一)

标准细目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以上;

净资产600万以上;

企业

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公路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电子、通信、计算机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机械、工业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2人;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2人;

技术装备

RCL测试仪2台

线缆测试仪2套

视频测量仪、视频信号发生器2套

串行数据分析仪2套

通信测试分析系统2套

混合信号示波器1台

纤维熔接机1套

光功率计1套光衰减器1套

数字万能表1套

CATV测试验收仪1套

多用表校准仪1台

升降机或吊车1台

热熔或常温划线机4台

放线设备1台

底漆高压喷涂机1台

涂层厚度仪1台

打桩机5台

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测量仪1台

逆反射标线测量仪1台

经纬仪1台

水准仪1台


附件2

公路施工资质标准(二)

标准细目

公路施工总承包二级

公路路基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公路路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直接申请

升级申请

直接申请

升级申请

直接申请

升级申请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以上;

净资产2400万以上;

净资产2500万以上;

企业

主要人员

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

技术装备

10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50立方米/小时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摊铺宽度4.5米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8吨以上压路机5台

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30吨以上吊车1台。

——

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120千瓦应平地机1台

100千瓦以上推土机2台

各型压路机4台,其中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台

2立方米以上装载机5。

——

10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50立方米/小时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1台

120千瓦以上平地机1台各型压路机3台。

——

工程业绩

——

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

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200万平方米以上;

累计修建单座桥长≥100米或单跨跨度≥40米公路桥梁4座以上;

——

累计修二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累计完成三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上。

——

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累计完成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上

 


附件3

常见问题解答

序号

问题

解答

1

关于申报的问题

1.1

公路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简称公路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公路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均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资质申请材料均向市住建委提交,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办事指南(包括联系电话)见渝快办,链接地址:https://zwykb.cq.gov.cn/v2/frfw/bszn.html?catalogId=1fd3c092-ae92-47d3-b046-3519d8a890ac&transactCode=00011705400201&record=istrue https://zwykb.cq.gov.cn/v2/frfw/bszn.html?catalogId=1fd3c092-ae92-47d3-b046-3519d8a890ac&transactCode=00011705400202

1.2

企业申报公路资质,如对申报渠道和受理条件有疑问,联系哪个部门?

答:请联系市住建委,联系方式见渝快办,链接地址见1.1。

1.3

企业申报公路资质,如对资质标准的理解和认定有疑问,联系哪个部门?

答:请联系市交通运输委员会,023-89183076,如无人接听,工作人员可能外出开会,请换个时间联系,也可将姓名、联系方式和问题发邮箱jwjg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资质申请问询,工作人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邮件回复。

1.4

公路资质申报材料受理后主要包括哪些办理流程?

答:公路资质由市住建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审查,主要办理流程包括:市住建委受理申报材料,市住建委将申报材料转市交通运输委,市交通运输委组织行业审查,市交通运输委将行业审查结果转市住建委。

1.5

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审查的公路资质包括哪些?

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行业审查的公路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二级资质。

1.6

公路资质申报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吗?

答:是,目前仍然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1.7

公路资质申报,企业需登录重庆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填报,并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如果纸质申请材料与重庆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上的申报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答:评审专家以纸质申请材料为准进行审核。

1.8

企业按新申请还是增项申报资质,如何判断?

答:以企业申报资质时是否已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来判断。示例:假设一家企业,1995年成立,本次申报公路方面资质时,尚无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新申请申报;假设一家企业,本次申报前一年才成立,但已有一项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增项申报。

1.9

首次申请或增项提交材料有什么区别?

答:区别有两点,一是标准要求的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期限不同:若为首次申请,须确保主要人员有申报前1个月的社保;若为增项,须确保主要人员有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二是首次申请须提交企业章程复印件,而增项无须提交。

1.10

若企业已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或公路路基(路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公路路基(路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需要企业业绩吗?

答:不一定。

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人员和企业业绩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装备及技术工人不予考核。

企业也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业绩不予考核。

1.11

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1.12

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2

关于净资产的问题

2.1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净资产”,如何考核认定?

答: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为准

增项资质的,提交的证明材料: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财务报表(一般情况下,企业净资产按照资产负债表中期末数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来认定)。

2.2

公路方面资质申报必须提供财务报表吗?

答:不一定,首次申请资质的,无须提供财务报表;增项资质的才必须提供财务报表。

2.3

财务报表需要经审计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哪些?

答:财务报表不需要提供审计报告。

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

关于人员的问题

3.1

企业技术负责人

3.1.1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

答: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是指申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还可以是分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

3.1.2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是指项目技术负责人吗?

答: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是指在申报企业的职务;

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岗位,标准中“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3.1.3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人员业绩,必须是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吗?

答:不一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人员业绩,可以是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的业绩,也可以是企业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具有的业绩。也就是说,若企业技术负责人无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2项工程业绩,但企业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2项工程业绩,也予以认可。

3.1.4

企业若同时申请两项或多项公路资质,必须提供两名或多名不同的技术负责人吗?

答:不一定,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能够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3.1.5

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资质申报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以任职文件来明确技术负责人。

关于企业技术负责人,资质申报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技术负责人简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四)、企业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加盖执业印章的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缴纳材料。如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人员业绩是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还需提交:本人签字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十)。

3.2

职称人员

3.2.1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职称人员,只认可持职称证书的人员吗?

答:不限于持职称证书的人员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之一的,也视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不予认可。

3.2.2

职称证书只认可重庆市相关职改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吗?

答:不限于重庆市相关职改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

除重庆市相关职改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以外,四川颁发的职称证书也认可,但其他省市颁发的职称证书均须经重庆市相关职改部门重新认定后才予以认可。此外,若申报企业为央企下属子孙公司央企职称也认可,但必须补充提供学历证书

3.2.3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包括哪些专业?

答: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市政与桥梁。

3.2.4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只能以职称证书上的专业来认定吗?

答:不限于职称证书上的专业来认定,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

(1) 职称证书上的专业为3.2.3所列专业;

(2) 持有3.2.1所列职业资格证书

(3) 职称证书上的专业不是3.2.3所列专业,但是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上的专业是3.2.3所列专业;

(4) 职称证书上的专业不是3.2.3所列专业,但是持有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等公路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3.2.5

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

答: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3.2.6

无法网查核验的职称证书可以到现场核验原件吗?

答:不接受现场核验,职称证书均需通过网查核验,核验方式如下:

重庆市相关职改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须通过重庆市职称证书查询服务系统核验,若职称证书真实,但该系统无法查询到证书或证书信息有误的, 请及时在该系统登记补正职称信息;

四川相关职改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须通过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或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职称信息查验栏目等人社部门设置的信息系统核验

央企职称人员须补充提供学历证书,学历证书须通过学信网核验

3.2.7

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职称人员证明材料存在造假问题,但剔除该人员后,企业职称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职称人员证明材料,只要存在造假问题,资质申请将不予通过。

3.2.8

企业申请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若职称人员全部是公路工程相关专业的,可以认可吗?

答:不予认可。

企业申请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职称人员不能全部都是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其中必须包括电子、通信、计算机专业的职称人员。

3.3

建造师

3.3.1

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资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均不予认可。

3.3.2

建造师的注册单位在资质申报企业,但社保缴纳单位不是资质申报企业,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中的建造师申报吗?

答:不予认可。

3.3.3

建造师的注册单位不在资质申报企业,但社保缴纳单位是资质申报企业,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中的建造师申报吗?

答:不予认可。

3.3.4

企业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后,在审查过程中,申报材料中的建造师取消注册,或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3.3.5

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建造师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只要存在重复注册问题,资质申请将不予通过。

3.4

技术工人

3.4.1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工人,有工种限制吗?

答:无工种限制,只有等级限制(中级以上)。

3.4.2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工人,是否必须购买社保?

答:资质标准要求中的企业主要人员数量是相应资质等级的最低要求,企业应确保资质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包括技术工人,也必须为企业自有人员,也必须由申报单位缴纳社保

3.4.2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工人人数是否也必须达标?

答:资质标准要求中的企业主要人员数量是相应资质等级的最低要求,企业应确保资质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包括技术工人的要求。

3.5

关于社保的问题

3.5.1

资质标准要求人员的社保,可否以社保承诺代替社保证明?

答:社保承诺不予认可,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人员,均须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包括社保部门出具的《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或《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保险缴纳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定。

3.5.2

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3.5.3

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不一定。

社会保险可以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也可以在申报企业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缴纳。

3.5.4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主要人员,需要提供申报前多长时间的社保证明吗?

答:若为首次申请,须提供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保;

若为增项,须提供主要人员有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

3.5.5

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

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

3.6

关于人员的其他问题

3.6.1

标准中考核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考核现场管理人员吗?

答:考核企业的主要人员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不考核现场管理人员。

3.6.2

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职称人员或技术工人,若持有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且注册单位与资质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认可。

3.6.3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主要人员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指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需要考核认定人员,年龄均应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6.4

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和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能同时作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申报考核

3.6.5

一个人同时拥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吗?

答:一个人同时拥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考核。

4

关于技术装备的问题

4.1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

4.2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机械设备可否为二手设备?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可以。二手设备应提供初始购置发票(设备出厂购置时间应在自资质申请时间起向前推算10年以内购买)、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表、转让协议及转让发票。

4.3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技术装备对参数有要求,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表摘录,或设备铭牌复印件,或设备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表复印件。

4.4

以融资租赁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的设备,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如何认定?

答:需要提供合同、分期付款发票、所有权转让确认证明。

若已按约付清全部设备款,能提供全部的分期付款发票和所有权转让确认证明,予以认可;若尚未付清全部设备款,不能提供全部的分期付款发票和所有权转让确认证明,不予认可。

5

关于业绩的问题

5.1

人员业绩

5.1.1

资质标准中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其中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如何理解?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是指此业绩对应的人员,可以是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也可以是注册在本单位的公路工程专业建造师。

5.1.2

资质标准中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其中的“主持完成”如何理解?

答:“主持完成”,是指作为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5.1.3

资质标准中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其中的“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如何理解?

答:“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1、对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是指近10年承担过2项已交工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的公路工程业绩:

1)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

2)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

3)修建单座桥长≥100米或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

4)修建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

2、对于公路路面专业承包二级,是指10年承担过2项已交工的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业绩;

3、对于公路路基专业承包二级,是指10年承担过2项已交工的三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业绩;

4、对于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是指10年承担过2项已交工的公路安全设施工程业绩;

5、对于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是指10年承担过2项已交工的公路机电工程业绩。

5.1.4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对人员要求的2项业绩,可以都是路基业绩,或者都是路面业绩吗?

答:可以,只要满足5.1.3所列要求之一即可,都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业绩,或一项为路基业绩另一项为路面(桥梁、隧道)业绩都予以认可。

5.1.5

1个工程业绩,既包括路基工程,又包括路面工程,可以作为2项人员业绩吗?

答:不可以,1个工程业绩即使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也只作为1项业绩。

5.1.6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人员业绩考核哪些指标?

答:如果是路基业绩,只考核技术等级,不考核合同金额和长度;如果是路面业绩,只考核路面结构形式和面层厚度,不考核合同金额和路面面积;如果是桥梁业绩,只考核单座桥长或单跨跨度,不考核合同金额和座数;如果是隧道业绩,只考核隧道长度,不考核合同金额和座数。

5.1.7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人员业绩可以为在建项目吗?

答:不可以,未交工验收的业绩不予认可。

5.1.8

工程业绩履约人员在该项目上任职可以是项目副经理或者项目副技术负责人吗?

答:不可以,只认可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业绩。

5.1.9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人员业绩只要是真实的且满足标准要求,就认可吗?

答:不一定,人员业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均不予认可:

1、未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验;

2、人员业绩的职务为项目经理,但在项目实施时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或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该项业绩均不予认可;

3、人员业绩的职务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但在项目实施时不具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证书上受聘单位非本企业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可。

5.1.10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人员业绩如何认定?

答:关于企业技术负责人,资质申报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技术负责人简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四)、企业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加盖执业印章的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缴纳材料。如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人员业绩是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还需提交:本人签字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表十)。

5.1.11

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的业绩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等佐证材料吗?

答:不需要。

5.2

企业业绩

5.2.1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5.2.2

10年竣工的业绩,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资质标准要求中的“近10 年”,指自申请资质时间起向前推10年期间交工验收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3年,“近10年”业绩指2013年1月1日后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时限业绩不予认可。

5.3

关于业绩的其他问题

5.3.1

业绩核验是否可现场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核验?

答:不可以。

业绩核验将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验,核验系统包括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3.2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6

关于企业信誉的问题

6.1

公路资质申报企业具有哪些不良行为,将不予通过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业审查?

答:企业具有以下情形将不予通过行业审查:

1、自申报资质之日起近1年内有严重不良行为,评审时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栏目及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评价结果”栏目查询结果为准。

2、最近年度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中,企业评价等级为B级以下。

6.2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7

关于质量安全的问题

(适用于新申请之外)

申请资质之日(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报日期为准)起前 1 年,不得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 2 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注:每一版与上一版相比,修改之处用红色字体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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