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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 渝交规〔2021〕29号 分类 地方规定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 发文时间 2021-12-20
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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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2021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8〕10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局          

                           2021年12月20日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含造价咨询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其中,除建设管理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外的从业单位,统称为其他从业单位。

(二)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其中主要岗位从业人员是指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设计企业的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监理企业现场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三)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其基本情况、市场表现及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四)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五)市级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是指除市级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市公路事务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工作。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市级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工作。

(四)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从业单位信息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资质资格(如有)等相关证照信息;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信息;主要业绩(含在建项目)信息。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在重庆市公路建设活动中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重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表彰、奖励的信息,以及作为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的信息。

(三)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在重庆市公路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或者在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受到重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信息。

(四)信用评价信息主要包括信用等级和信用分值。其中,信用等级是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按照有关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信用分值是将信用等级、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等信用记录进行量化以便应用的结果。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合同段信息和履约信息。

(一)项目基本信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核准意见、设计批复、施工许可、交工或者竣工验收等主要基本建设信息;

(二)合同段信息:招标信息和主要合同内容;

(三)履约信息: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可以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信用信息由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信用系统)统一发布,填报单位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征集、审核和发布: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全国公路信用等级和注册地省级公路信用等级,由从业单位自行登录信用系统填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表彰奖励或者行政处罚的交通主管部门登录填报并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和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作出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抄告后填报发布。从业单位也可自行登录填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三)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信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四)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由建设管理单位自行登录信用系统填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在建公路建设项目和近五年内竣工(交工)的公路建设项目都应当填报发布,其中,市级公路建设项目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经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市公路事务机构复核(普通公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  信用信息发布后在信用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需要更新或者更正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10日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二)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发布的其他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市交通主管部门在5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信用评价信息发布期限为1年;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为2年,其中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者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即解除发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当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发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信用评分X或者行为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或者存在较重失信行为,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四条  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一般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其他从业单位仅实行动态评价。

(一)定期评价是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范围为下列在建公路建设项目且评价期内形象进度产值大于合同金额10%的建设管理单位和具有公路相关资质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主要岗位从业人员:

1.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2.概算建安投资大于1亿元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3.概算建安投资大于2亿元的独立特大桥及隧道项目;

(二)动态评价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或者D级的信用评价方式。动态评价为C级或者D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认定之日起,在本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者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定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级时间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三)分包单位以及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评价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纳入评价范围:

1.在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投诉或者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2.在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中涉及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3.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4.项目运营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5.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移送存在重大问题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均以项目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建设管理单位以项目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评定标准所列其他行为的,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减或者增加(具体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见附件1)。

(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初始分值为所在从业单位合同段(项目)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若存在附件2评定标准中所列不良行为的,再进行直接定级或者累计扣分。其中,监理企业现场机构的监理工程师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信用评价办法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以下列材料作为依据:

(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事务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

(二)评标报告、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建设管理单位履约检查结果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其他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依据以正式文件为准,按照出具日期确定参加信用评价的年度,相关部门(机构、单位)对不良行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语言进行描述。

一个具体行为按照标准涉及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同一代码的履约不良行为在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对于非严重失信行为,如在合同段(项目)首次出现,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部门(机构、单位)可要求限期整改,如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该不良行为可以不扣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记入信用系统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相应标准同时直接定级或者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建设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进行实时评价,并记入信用系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其他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由建设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含造价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实时评价,并记入信用系统。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相应标准同时直接定级或者扣分。

1.建设管理单位每年对应当纳入信用评价的项目合同段原则上不少于2次履约检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记录检查结果,年度内每次检查的扣分进行当次累计,全年扣分最多的两次累加作为年度履约扣分,计算履约行为评分。

2.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对其实施监督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年度内每次检查的扣分进行当次累计,造价管理机构原则上与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其扣分纳入当次质量监督机构扣分累计。质量监督机构(含造价管理机构)全年扣分最多的两次累加作为年度履约扣分,计算履约行为评分。

3.建设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含造价管理机构)分别评价的履约行为评分的倒权重平均值作为该合同段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在评价期内,若有举报、投诉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责任单位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再次进行累计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公路事务机构对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在总分中扣减或者增加。

在以上评价过程中,招标人、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含造价管理机构)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同时,应当将扣分情况告知评价对象。

(四)综合评价。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信用评价结果,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全市综合评价得分。其中,对评价周期内仅存在投标行为的,不纳入评价,但其累计扣分不小于20分或者存在直接定级的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纳入全市综合评价。

全市综合评价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按照下列方式对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评价:

(一)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按合同段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由总承包单位的子公司或者合作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对具体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施工企业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

(二)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各合同段具体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的倒权重平均值。

(三)所有承担具体施工的企业中,有2个及以上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的,总承包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采用书面报送和信用系统网上报送两种方式相结合,报送结果应当完全一致,其中书面报送资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逐页加盖公章。

(一)定期评价结果按照下列程序报送:

1.建设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5日前完成上年度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定期评价,其中市级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市交通主管部门,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

2.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区县级公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期评价的复核与汇总,其中,普通公路评价结果报送市公路事务机构,地方高速公路评价结果报送市交通主管部门。

3.市公路事务机构应当在1月25日前完成全市普通公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期评价的复核与汇总,将评价结果报送市交通主管部门。

4.市交通主管部门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上报评价结果。

(二)动态评价结果根据前款确定的报送途径,应当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发布。

第二十条  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确定;若无,其信用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若两者皆无,按照B级对待。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三条  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所有从业单位均应及时登录信用系统发布其基本信息,未记录在信用系统中的从业单位,参与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选择时不予认定,从业单位选择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和直接发包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是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从业单位参与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信用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信用系统相应的信息打印件或者网页截图复印件可作为证明材料,不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合同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准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

(一)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二)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禁止从业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准入或禁止从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限制其参与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非必须招标项目参照执行:

(一)最近一个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公路建设市场重庆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的;

(四)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者质量责任事故,并经认定负有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限制其作为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主要岗位从业人员:

(一)最近一个年度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人员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C级或者D级的;

(二)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

(三)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安全生产或者质量责任事故,并经认定负有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投标人信用记录的量化方式和信用分值。信用分值为信用评价分值与动态信用分值之和,其中信用评价分值按照确定的信用评价等级计分,动态信用分值根据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按次累计计分,并按照信用优先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信用分值设置和推荐程序可以参照附件3、4)。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九条  前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的具体应用事项应当在招标文件等相关进行从业单位选择的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开展资质审查、监督检查、职业资格、投诉举报核实、注册审核和评标工作时,应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均可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一)从业单位在信用系统中填报虚假信息;

(二)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

(三)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申诉、投诉或者举报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申诉(投诉、举报)人为单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二)申诉(投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请求及主张;

(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投诉或者举报书面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在信用系统中填报虚假信息的,作如下处理:

(一)撤销从业单位在信用系统发布的所有信息,从业单位应当复核其真实性,在有效整改后,经申请可以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后,因再次填报虚假信息被撤销发布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受理其发布申请。

(二)作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中,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抽查,发现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整改期间其信息在信用系统不予发布,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函告有关部门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者建设管理单位对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者建设管理单位重新评价,也可以直接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事务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信用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8〕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1.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建设管理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1-2.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1-3.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1-4.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1-5.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1-6.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2.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3.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分值设置参考表

4.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中标候选人推荐参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