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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通知
文号 渝交路〔2022〕25号 分类 地方规定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 发文时间 2022-04-14
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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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规技中心、高速集团、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1〕29号,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基础

(一)从业单位信息。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所有从业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造价咨询以及沥青、伸缩缝和桥梁支座的供应单位),均应自行登录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重庆系统,https://jtj.cq.gov.cn/gl/)填报并发布其基本信息,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应进行有效整改,整改期间将被重庆系统屏蔽,在从业单位名录处于不可查询状态。

(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我市所有于2018年1月1日后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指施工图设计采用公路技术标准,并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项目),均应由建设管理单位登录重庆系统填报并发布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合同段信息(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造价咨询以及沥青、伸缩缝和桥梁支座合同)和履约信息。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及变更(如有)的30日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登录重庆系统,完成项目信息填报或更新;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履约从业单位登录重庆系统,复核项目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10日后,重庆系统原则上不再接受合同段信息更新或补充如填报有误,一经查实将视为不实信息,直接撤销发布,并取消该合同段信息发布资格。

(三)行政处罚信息。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按照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对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除外),应当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登录重庆系统填报并发布。

二、优化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规则

(一)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结果纳入评价。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所发现的从业主体不良行为应纳入信用评价。属于履约行为范围的,由质量监督机构对相应项目合同段进行履约行为评价时,将不良行为的扣分与全年监督检查扣分累计最多的扣分直接叠加(出现同一代码的情形除外,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属于其他行为范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评价,在总分中扣减。

(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纳入评价。公路建设(市场)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应纳入信用评价。依托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所涉及不良行为的扣分方式与前述情形相同;依托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所涉及不良行为的扣分纳入当次监督检查扣分累计。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中,违法事实不同,但违法行为名称相同的,对应评定标准中相同的行为代码予以扣分,如违法行为名称为“施工企业未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均对应GLSG2-5-33(违反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

(三)责任事故纳入评价。我市公路建设项目,若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应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认定,及时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信用评价,其中,涉及从业单位的定期评价应从严从重。一是全面依据履约检查或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文件进行评价扣分,《细则》第十六条中“可以不扣分”的规定,不适用于该情形;二是对于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从业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依托重庆系统,对其在相应的项目合同段进行履约行为评价时,事故扣分与全年履约检查和监督检查扣分累计最多的扣分直接叠加。

(四)失信行为较多的从业主体纳入评价。对于非必须定期评价项目(即《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必须定期评价项目之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若建设管理单位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合同段履约行为评分小于85分的,该分即为该合同段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并纳入年度定期评价综合计算。

三、推动信用管理与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深度融合

(一)与基本建设程序关键环节融合。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质量监督机构,在信息发布审核与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批准、质监手续办理和施工许可办理等基本建设程序关键环节,应相互印证、核查建设管理单位信息以及项目信息(包括标段信息和履约人员信息)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时整改,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二)与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融合。公路建设项目各合同段履约人员的到位情况,直接关系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项目信息在重庆系统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并按照填报的履约人员,检查人员到位情况。

(三)与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融合。信用管理是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重要内容,根据信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重庆市政府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际,市交通局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检查清单》,不断推动信用管理督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我市各区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年度绩效考核,并与“以奖代补”工作挂钩。

四、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培训

(一)职责分工。市交通局组织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培训大纲,督促和指导相关管理部门分级分类开展信用培训;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的培训,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培训;市质监支队负责市级在建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培训。

(二)培训要求。负责培训的管理部门,其信用管理人员应当全面熟悉和掌握信用管理业务知识,并作为主要的培训师资;培训内容以培训大纲为基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增加或减少;培训方式可以多渠道多形式,相关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三)中介助力。鼓励重庆市公路学会交通试验检测与造价、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交通工程、交通企业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助力信用管理,逐步将其纳入专委会组织的学习交流培训活动中;鼓励重庆市公路学会将相应情况纳入先进专委会评选内容。

五、报送信用管理年度总结

市公路中心和市质监支队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市交通局报送本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总结,包括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与建议。

 

 

 

重庆市交通局     

2022414日